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
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
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
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
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
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
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
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
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
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
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
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
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罪刑事判决书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要是构成了罪,一般情况下都是会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而法
官往往就会参考律师的辩护词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做出判决。下面,律师365
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罪的刑事判决书,供大家阅读做一个了解。
罪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荷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荷开刑一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荷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超,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荷泽市牡丹区,汉族,初中文
化,农民,住荷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犯罪于
日被荷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现羁押于荷泽市看守所。
荷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荷开检公刑诉[201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超
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7月9日不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荷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3月15
3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指派检察员卢凯、付德出庭支持公讼,被告人桑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1时许,在菏泽市华英路
某小区附近一网络会所包间内,被告人桑超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机,违背被害
人张某某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闫某、贾某、邢某等人
的证言,辨认笔录,伤情鉴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有关书证,被告人
桑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桑超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
之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桑超辩称当时被害人饮酒了,但处于清醒状态,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
生的性关系,其没有违背对方的意志,没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
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晚,被告人桑超与朋友闫某、贾某(与闫某是
男女朋友关系)酒后到贾某所工作的位于菏泽市康庄路某小区附近一网吧,遇
到了因失恋而醉酒的被害人张某某,三人将张某某扶至二楼员工宿舍6号包间休
息后,三人到其他包间上网。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桑超与闫某、贾某也到6
号包间内休息,闫某、贾某到上铺休息,被告人桑超在下铺休息。后在休息过程
中,被告人桑超趁被害人张某某醉酒之机,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经鉴定,张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是事实,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易形成,属钝器伤。
但其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范畴,不构成轻微伤。经检验,被害人张某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桑超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
被害人对被告人桑超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桑超的责任,并请求
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因与男友分手而心情一直不好。2014年3月3日
晚,她与同学喝完酒后,回到所工作的地方与同学杨某继续喝酒,后来杨某离开。
同事贾某及其男友与另一男子将她扶到二楼6号
包间的员工宿舍,她躺在包间内西侧的下铺睡了,在睡觉过程中,一男子把她下
身的衣服脱光了她,当时她反抗了,对方抓住了她的手并捂她的嘴不让她喊,
没能反抗成功。她的男子是贾某的朋友。
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晚11时许,他与女友贾某及朋友
桑超酒后到贾某所工作地方,在一楼吧台内发现张某某喝得醉醺醺的一直哭闹,
经了解得知是失恋了。后他与贾某、桑超等人将张某某扶到二楼的6号包间内休
息,他与桑超、贾某去了5号包间上网次日凌晨1时许,桑超跟着他与贾某到6
号包间休息,他与贾某到包间内张某某所在床铺的上铺休息,桑超在哪个床铺没
有注意。后来有人敲门并问咋了,又问贾某没事不,他与贾某被惊醒后,贾某答
了声“没事啊,你上班去吧”。后来他听见睡在下铺的张某某哭着踢床,接着桑
超到上铺问他脸上有没有被挖伤,他打开手机上的灯照了一下发现桑超右脸被挠
伤了一小块皮,接着桑超便下去不知去了哪里。邢某打开了房门并问张某某的衣
服咋脱了,谁脱的?,他与贾某从上铺下来发现张某某下半身的衣服被脱光了,
后经贾某询问,得知桑超将张某某了,他与贾某离开会所桑超未果,桑超
也一直不接电话。当时张某某睡觉时,上身穿了件米的卫衣,下身穿了件黑
的裤子,后来他下床后,发现张某某下身的衣服全被脱光了。
3、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她与闫某及桑超酒后到她所工作的网络会所后,桑超在
会所6号房间内将失恋后喝醉酒的张某某的过程情况,所证内容与闫某所证
内容一致。
4、证人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凌晨1点40分许,他在网吧一楼
前台上班时,接同事杨某电话到二楼6号包间让张某某接电话,同事金某从二楼
下来告诉他张某某在二楼屋里,里面还有男的,听着很乱,可能有事,让他去看
看。他到二楼后发现6号房间的门反锁着,便硬性把房门拉开了,发现张某某在
包间西铺的下铺躺着,下半身没穿衣服,一直哭。后来他与李某问贾某及闫某是
怎么回事,并问闫某的朋友桑超哪去了未果,贾某及闫某出去寻桑超。后杨某、
徐某及刘某等人安慰张某某,张某某到网吧对面的大路上寻死,被杨某及刘某拉
回了网吧。徐某电话联系贾某让其回来把事情说清楚未果,便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看到同事张某某喝得醉醺醺的被贾某及其男友以及另
外一年轻男子扶着进了二楼6号包间的员工宿舍。后来听到6号包间内张某某
说“滚,不要,别动我”,金某敲了6号包间的门并问张某某没事不,张某某没
有说话,贾某说了句“没事,我们睡了,你上班去吧”,金某把情况告诉了邢某,
后来听到邢某大骂谁把张某某的裤子脱了,并在6号包间门口看到张某某哭着斜
躺在西侧床的下铺,嘴里说着不想活了、失恋了。邢某责问贾某及其男友原因及他
朋友桑超的去处未果,便打电话让杨某、徐某前去。后贾某及其男友离开网吧,
徐某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她到朋友杨某所在的地方去借宿,收银员贾某及其男友
与另一男子将醉酒的张某某扶到了6号房间休息。后来她听到6号房间有吵架
的声音,到该房间后,看到邢某及李某在包间门口站着,张某某半躺在床上,下
半身用被子盖着并且哭着说不活了,那个人动她了,并问贾某那个人是谁。邢某、
李某责问贾某及其男友原因未果,贾某及其男友以去那男子为由离开了。后来
张某某跑到对面马路上寻死,被她与杨某、徐某拉了回去。凌晨4时许,因贾某
及其男友未回去将情况说清楚,徐某便打电话报了警。当时在包间内听贾某喊那
名男子桑超。
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他听到6号房间内张某某骂着让别碰她,便到该房间
门口处问情况,也没有听到张某某说话,贾某说了句“没事,你去上班吧”,他
听到有个男子说话声音非常小,感到不对劲,便下楼告诉了邢某。其余所证事实
与证人李某等人所证一致。
8、证人徐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接邢某电话得知收银员张某某的裤子被人脱
光了,二人便到了印象网吧,听邢某说了有关情况,可能是贾某领过去的那名男
子把张某某了,张某某说睡觉时被人
了,并要到马路上寻死,后被拉回了网吧。徐某电话联系贾某让她回网吧未果,
便电话报警了。
9、证人贾某、闫某、邢某、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他们辨认,辨认出了当时
与贾某及其男友一起到印象网络会所并对张某某实施的男子便是被告人桑超。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摆设情况。
11、菏泽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法医学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物证检材提取情况
及经鉴定,在送检的受害人张某某阴道擦拭物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符合受害人
张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桑超共同所留。
12、毒物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被害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是事实,符合钝
性外力作用易形成,属钝器伤。其损伤程度达不到轻微伤范畴,不构成轻微伤。
14、受理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公安
机关受理的情况以及本案的发生及破获过程情况。被告人桑超于2014年3月14
日在菏泽市康庄东路盛世豪庭小区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1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桑超的年龄及住址等自然情况。
16、被告人桑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与朋友闫某、贾某酒后到网吧,见一喝醉
酒的女孩在屋里哭,后来他与闫某将该女子扶到网吧二楼的6号包间。他与闫某、
贾某到五号包间上网。后来他们三人也到6号包间睡觉,闫某、贾某睡的上铺,
他睡的下铺,在睡觉过程中,他把那名喝醉酒的女子的裤子脱掉后与其发生了性
关系,对方是自愿的,也没有反抗。当庭供述那名女子当时处于清醒状态,他没
有强迫对方。
17、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证实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及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
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害人陈述,证人邢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毒物检验报告证
实了被告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被告
人桑超提出的“被害人处于清醒状态,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其
没有违背对方的意志,没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罪”的辩护
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桑超赔偿并取得了被告人的
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桑超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超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
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
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四份。
审判长仵新忠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吴倩
邵传红
二0—四年七月十五日
陈玮书记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罪的判决书,供大家做一个了解,犯罪嫌疑人要
是涉嫌罪,一定要争取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以此来减轻处罚。要是你还想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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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20:01: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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