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2021年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1954年-2021年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规定:
1.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发布部门:
政务院(已变更)发布日期:1954年03月22日实施日期:1954年03月22日(中
央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是一条,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众自治的重
要内容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89年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通过,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4、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2002年9月16日《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
6、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依据《宪法》《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7.2021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
国家调解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政务院第二百零六次
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政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特制定
本通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
导下进行工作。
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城市一般在基层人民政府主持下,由居民代表推选;
为单位。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至十一人组成。
农村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并得设副主任委员一人至
二人,由调解委员会委员中互选。每年选举一次,连选得连任。
凡人民中政治面貌清楚、为人公正、联系众、热心调解工作者,均得当选为调解委
员会委员。调解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失职或不称职情形时,得由原推选机构随时撤换
改选。
第六条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一、必须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进行调解;二、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不得强迫调解;
三、必须了解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的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禁止贪污受贿或徇私舞弊;二、禁止对当事人施行处罚或扣押;三、禁止
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报复行为。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时,应利用生产空隙时间进行工作,应倾听当
事人的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说理的方式,进行调解。
案件调解成立后,得进行登记,必要时得发给当事人调解书。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如有违背政策法令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及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本通则自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之日施行。
或撤销。
并帮助其工作。
发布部门:政务院(已变更)发布日期:1954年03月22日实施日期:1954年03月
22日(中央法规)
二.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
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
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
向人民政府反映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七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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