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更换物业所需法律依
据
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解析: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
理企业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
会享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
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
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
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
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2、《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
聘物业服务企业。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
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
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
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
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
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
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
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
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
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
管理企业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拥
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
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
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
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
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
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
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三、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
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
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
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
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
终确定中标人;
(5)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
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
充分的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
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必须依据《东莞市物
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
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
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
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
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
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
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
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
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
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
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
权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
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
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
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
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
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
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
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
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招标前办理备案工作
在招标前,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
会应当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
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业主委员
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
签订的委托书。
六、更换物业公司后需要交接的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
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移交
的资料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
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
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
管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
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譬
如与供水、供电、供气、保卫、有线电视等单位
订立的协议书、合同,各种物业服务债权债务账
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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