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更换物业所需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5-12-19 11:41: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6日发
(作者:英文合同范本)

业主要求更换物业所需法律依

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身权益

解析:一、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

理企业

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大

会享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

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

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

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

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2、《物业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

聘物业服务企业。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

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

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

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

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其自身

无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二、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有:

1、法定解除。即物业管理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

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

同》自动解除。

2、约定解除。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

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

接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

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

管理企业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拥

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

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

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

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

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

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

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三、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所需程序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

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

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

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

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

终确定中标人;

(5)物业服务价格幅度或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

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

充分的众基础和法律依据。此过程中,业主大

会的召开,决议尤为重要。必须依据《东莞市物

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

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

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

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

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

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

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

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

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

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

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四、招标过程中,必须保证广大业主的知情

(1)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

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

示;

(2)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

式,业主可参加旁听;

(3)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标的

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

体业主公示;

(4)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

况和与其鉴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范

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

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五、招标前办理备案工作

在招标前,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

会应当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

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大会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业主委员

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提交双方

签订的委托书。

六、更换物业公司后需要交接的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

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移交

的资料包括:(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

构、设备竣工,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竣

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

管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

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需的其他资料,譬

如与供水、供电、供气、保卫、有线电视等单位

订立的协议书、合同,各种物业服务债权债务账

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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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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