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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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胡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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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介绍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过程特点

立法时间长:长达五年,人大三次审议;程序非常复杂、在报纸上公开草案广

泛征求意见,这在基本法的立法上是第一次;立法内容很丰富,广泛采用了国外

立法经验。

二、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三、合同与契约本质上是一致的,现在两者可以不分开使用.

四、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协议。

4、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五、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条件:是否交付标的物)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5、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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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

1、合同法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规定交易行为的基本法,是国家在现在经济发展时期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规律。

2、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社会经济提供合法交易、促进交易、

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

3、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经济(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产生的社

会关系。

4、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共23章428个条目。

七、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

一方

2、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通则》确认的基本原则,亦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

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

守信、相互协作。诚信原则起源于人们的道德规范,是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它的基本功能在于:一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规则;二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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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三是解释法律和合同

5、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概述

1、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的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人:18周岁以上,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

人。

2、合同成立的条件

A、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B、依法进行;C、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

主要条款协商一致;D、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合同订立的方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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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2、要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构成要件:A、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不

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要求是不一样的)B、要明确表示愿意受到要约的约束(缺

少的职能是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如寄给人家的产品价目单、招标公告、商业广

告。但符合条件的是要约,如:邮购广告、悬赏广告。)

4、要约的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5、要约的生效时间:邮递主义:以邮戳的日期为生效时间(英美法系)

到达主义:到达时间(大陆法系)

电脑中:数据电文以进入特定电文系统为到达时间。

6、要约的撤销: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销。

7、要约的失效:拒绝、过期、被撤销。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

立。

9、承诺的构成要件

A、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B、承诺要在有效期内做出,超过的是重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一种新要约)

在期限内做了答复,但因邮递原因导致承诺未在期限内到达,称为承诺的迟

延。若要约人不接受承诺,要约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承诺人撤销要约,若要约人未

有答复,视为承诺未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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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其不一致作为新要约,若做了非实

质性的添加,视为承诺。(实质人未影响要约人的义务,负担);

D、承诺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回答,而不是模糊的回答;沉默不能认为是承

诺;

E、承诺的方式要符合要约中的要求;

10、承诺的生效:承诺书信到达要约人住所地时生效。(是不是拆看不影响效力)

承诺在到达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早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

11、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意思实现、依指令性计划签

12、合同的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内容,具体规定着当事人的权

力义务。

合同法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八个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

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3、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的四个规定:(1)不等对提供者的义务和他方的权利进

行限制;(2)在免责条款中出现以下两项无效:A、对人身造成损害豁免责任;

B、自己重大责任(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豁免责任;(3)对格式条款

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

1、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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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合同法采纳了口头形式,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法律法规规定要书面的,

采用书面形式

3、几个问题

(1)公证的问题:是否公证对合同的成立不影响。但合同中约定自公证之日

起生效的,公证后生效;未经公证就履行了的,合同应为有效,因为双方以履行

的形式改变了公证作为生效的基本条件

(2)登记问题:未登记的,合同应为有效,只是手续未履行而已。

四、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3)当事人

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履行。

特别成立要件:依法规定或依交易惯例确定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合同成

立要件。

2、合同成立的时间: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方式、交叉要约方式或意思

实现方式等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

(1)口头方式:要约人受到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

(2)书面形式: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

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

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有特别规定或者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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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批准的时间、办完公证的时间)

3、合同成立的地点:指完成合同订立程序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三种情况:要约人所在地或主营业地;

承诺人所在地或主营业地;承诺人所在地或主营业地;当事人所在地的以外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

点;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地点: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4、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

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1、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2、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

意义务。

3、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4、适用范围:合同不成立;违反附随义务(通知义务);擅自撤回要约;意思

表示不真实;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无权代理

5、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

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保密义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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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

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二、合同欠缺生效条件的法律后果

1、效力待定合同;

2、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主要原因:合同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的标的不能确定;合同标的的不能;当事

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

赠与合同形式掩盖行贿之实)

3、合同的可撤销

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

是否行使撤销权合同。可撤销事由有以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三、合同的特别效力要件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

益不正当地组织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

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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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履行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概念: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

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即使通知另一方当事

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

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

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

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

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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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

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1)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

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

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

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

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

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

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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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旅行前政府

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

价;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

素进行履行情况。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

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参照合同法第六

十八条和第七十条)

(2)部分履行(参照第七十二条)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

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如赠与不存在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

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权利。

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依照合同的约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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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

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

利。

4、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

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发生恶化而又难以对付给付之时,有权要求对

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

而拒绝自己的履行。(参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

1、合同履行保全的概念:就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

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

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

3、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

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

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

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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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担保

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而担保的行

四、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

保的行为。

五、留置

六、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

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是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二、债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内容的合同,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

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权利人转让权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若未通知,对债务人

不产生效力。

三、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

分转给第三人。

债务移转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如果合同的成立需登记、批准的,转移时也要经过登记、批准。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义务概括地转移给

第三人,如企业的整体变卖。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

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参照合同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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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概述

1、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

观上已不再存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

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

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合同法规定的是广义

的)包括双方协议解决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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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

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行为及其具体表现

1、违约行为:又称违约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2、具体表现:预期违约;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不适当履行;

三、相关法律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

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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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效力

1、卖方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2、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转让的所有权是完整的,第三人无权对标的物行使权利

权利瑕疵的类型:标的物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所有;标的物上有第三

人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有第三人的承租权存在(买卖不破

除租赁)

物的瑕疵担保:标的物本身存在缺陷。

买方的主要义务:支付价金;保管义务

标的物风险负担及利益承受

一般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不动产从登记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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