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律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5-12-11 07:24: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4日发
(作者: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价格法律知识问答

价格法律知识问答

1、《价格法》规定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答: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有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定价的定价格主

体是政府,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直接制定;

政府指导价的定价主体是双重的,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制

定具体价格。

2、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哪些权利?

答: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的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

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系列中的

新产品的试销价格;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

价格活动时履行哪些义务?

答: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尽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实行明码标价,即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营者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

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

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什么是政府定价目录?

政府定价目录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政府定价权限、定价范围、

定价方式和定价内容等的清单。它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划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的规范性

文件和基本依据。政府定价目录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及时进行调整。目前我

国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两级。凡是列入定价目录的商

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统一负责。凡未

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5、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品种范围有哪些?

答:____年发布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确定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制定

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具体为以下16种(类):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烟

叶、盐和民爆器材;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燃气;水价;电力;军品;

重要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重要专业服务;公益性服务;热力;房地产价格。

6、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干

预措施?

答: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

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7、什么是明码标价?

答: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

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

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

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为什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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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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