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第一部分学科概况和发展趋势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
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
重要学科。
(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这里的“法”包括通
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
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等等。
(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即基于法产生的
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
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
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法和法的现象
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
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制度包括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法学博士三个层次。目前,所有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学校均
有权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的授
予权,则由具备条件的学校提出资格申请,经中央各部委或
地方各省级学位办核准后推荐,最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
核,经2/3以上绝对多数票通过。
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
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
重要渠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国高等法
学教育高速发展,法学研究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为保证法
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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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法学学科的具体特点,
特制定本要求,供各法学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
第二部分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获本学科博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及结构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有坚实宽广的法学基础理论和
系统深入的法学专门知识,也要对交叉学科及边缘学科的知识
有所涉猎,同时还要能够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性知识,并能熟练
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具体要求包括:
1.具有坚实宽广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且熟悉各学科的学术
研究前沿问题;系统深入地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史、系统理论和
专门知识,熟知国内外关于本专业的主要学术观点和学术发展
动态。包括:(1)法学理论知识;(2)各部门法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研究能力和知识结构,对交叉学科及
边缘学科的知识有所涉猎。包括:(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
政治学知识;(3)哲学知识;(4)历史学知识;(5)经济学知
识;(6)社会学知识;(7)其他人文社会知识。
3.能够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性知识,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能够至少运用一门外语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包括:(1)
文献查、收集、使用的知识;(2)外国语言熟练运用的知识;
(3)法学方法论的知识;(4)社会实践调研的知识。
二、获本学科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学术素养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和严谨的学
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不断
探索追踪法学热点问题的热情;具有将一般性法学理论观点上
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善于将学术创新精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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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到各项法学研究过程中。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
的法律职业伦理,潜心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刻苦耐劳,做学
问踏实,对个人学术良好成长负责;学习目的和动机端正,具
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作贡献的远大理想和责任感。
2.学术道德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恪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讲究
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修
身正己,忠于真理、探求真知,潜心研究,学风严谨,尊重他
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弄虚作假,反对粗制滥造和
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
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树立民族
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守信,
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
三、获本学科博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能力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备跨学科获取知识的能力,形
成开阔的理论视野,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应当具备运用多种
科研工具获取知识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既能够通过
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经典、前沿”的专业主文献,来获取
有价值的信息,又具有通过法律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
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良好能力。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所需的各种
研究方法,探究知识的来源,进而推陈出新。
2.学术鉴别能力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备较强的学术鉴别能力,能够
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现实,对有关学术
研究成果的取向作出准确的判断;同时,养成对他人的研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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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进行精准地概括要点、分析存在问题的习惯,能够及时、准
确地对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价值作出自己的判
断和评价。
3.科学研究能力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培养
迅速形成逻辑思路、组织材料、周密、全面地论证某个特定问
题的能力,其中包括:选择或提出有价值的问题,筛选、梳理
相关的中外文研究资料,准确把握基本概念,确定问题分析要
点和论证要点,形成合乎逻辑的研究思路,合理使用论证资料
和研究方法,尽可能全面地剖析正反两方面的问题,谨慎得出
研究结论。既能够自主拟定研究提纲,自主规划研究内容和主
要方向,独立开展高水平研究,又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
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团队的生力军。
4.学术创新能力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备较强的学术创新能力,既能
进行研究成果的创新,通过法学研究,提出具有原创性的观点、
思想,科研成果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预见性与前沿性,为我
国法学理论的完善和立法、司法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结论,又
能进行研究方法的创新,形成创造性的思维方法,积极运用新
的研究方法开展跨学科研究。
5.学术交流能力
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能够
与学界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包括流畅地运用中文、熟练地运用
外文表达学术思想,以论文、报告等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展示自
己的学术成果,并能够在交流的基础上吸收他人的意见、及时
修正、完善自己的学术思考和研究成果。通过广泛开展国内和
国际学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的学术交流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
6.其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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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者还应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进
行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具有较强的理解力、记忆力
和表达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
能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备获悉法律实务中实际问
题和困难的能力,等等。
四、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6条的规定,高等学
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
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
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1.选题与综述的要求
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
与可能性。具体体现在:
(1)开拓性,即博士论文的选题必须是前人没有专门研究
过或虽已研究但有待进一步深入的课题;
(2)先进性,即博士论文的选题必须能够作出创造性成果;
(3)成果的必要性,即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当针对实际的和
科学发展的需要,具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4)成果的可能性,即博士论文选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
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
的可能性。
博士论文的综述应当能较为全面地反映论文选题相关的主
要研究成果,并需符合以下要求:
(1)博士论文的综述要尽可能地把论文选题相关的所有重
要研究成果搜集齐全,并进行认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各种
观点应当清楚明晰,不遗漏重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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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各种观点的介绍应客观,论文在归纳各种观点时要
抓住要点,表述时应简明扼要;
(3)博士论文的综述不能仅局限于介绍相关的研究成果、
传递学术信息,还要对各种成果进行恰当而中肯的评价,并表
明作者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基点在于“述”,要点在于“评”。
2.规范性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3-87《科学技术报
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4-87《文后参考
文献著录规则》的规范性要求。具体要求包括:
(1)论文的结构合理,应当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
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
(2)论文的篇幅适中,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长,一般应在
15万字以上;
(3)论文的引文合理、注释规范,不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4)论文的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
语等的表述符合理论界的通常用法,不会产生歧义、产生误解。
3.成果创新性要求
博士论文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具体表现在:
(1)提出了新的命题或者比较重要的理论观点,开拓了新
的研究课题或者新的研究视角;
(2)运用了新的研究方法,将研究推向深入;
(3)对法学重要领域或者重要问题作出了新的系统描述、
分析和概括;
(4)通过新的系统论证,丰富和发展了重要的理论观点;
(5)进行交叉学科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
(6)对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和方案;
(7)具有创新性(或新见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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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具有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
的法学专业知识,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体要求包括:
1.掌握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
等基础理论知识;法学基础知识扎实,对法学各学科的知识和
学术研究动态有基本的了解。
2.系统而牢固地掌握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并对本专业领域
的主要学术观点和学术发展动态有较为及时的了解。
3.基本掌握本领域文献搜集和应用的能力,并且比较熟练
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借助外语开展研究。
二、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学术素养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具有独立的学术人格和严谨的学
术态度,崇尚科学精神,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具有将一
般性法学理论观点上升为系统法学理论体系的修养及能力;善
于将学术创新精神贯彻到各项法学研究过程中。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养成良好
的法律职业伦理,潜心法学理论素养的积淀,学习目的和动机
端正,具有为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作贡献的远大理想和责任感。
2.学术道德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恪守学术规范,讲究学术道德,
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修身正己,忠于真理、学风严
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反对抄袭剽窃,反对弄虚作假,反对
粗制滥造和重复研究,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
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树立民族
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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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高尚的人格和道德情操。
三、获本学科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学术能力
1.获取知识的能力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具备运用多种科研工具获取知识
以及运用外语获取知识的能力,通过阅读本学科领域“主流、
经典、前沿”的专业主文献,来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还具
有通过法律实践、学术交流、文献检索等其他途径获取知识的
良好能力。熟练掌握法学研究所需的各种研究方法。
2.科学研究能力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能追踪学科知识前沿,具有较强
的科研创新能力,具备撰写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能力;具备
初步的发现和辨别学术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分析问题、解
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学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对相关的法
律现象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3.实践能力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具备自主地查阅、搜集、处理、
归纳学术资料和信息的能力;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或
其他专业技术和社会服务的素质和潜力,能利用已学到的法律
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能完成基本的法律接待、法律谈判和法律咨询等实际业务。
4.学术交流能力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能熟
练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学术交流,具备与各法律实务部门接
洽、联系的技巧和能力,积极参与各种学术活动,不断提升自
身的学术交流能力和学术水平。
5.其他能力
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者应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进行
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具有一定的理解力、记忆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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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能力;具备设计、组织、实施实证性调查研究的能力,能
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具备获悉法律实务中实际问题
和困难的能力,等等。
四、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5条的规定,高等学
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
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
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
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1.规范性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规范,符合国家标准GB7713-87
《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4-87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范性要求。具体要求包括:
(1)论文的结构合理,应包含中英文摘要、目录、导论、
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等基本内容;
(2)论文的篇幅合适,字数应当控制在2万字至4万字之
间;
(3)论文的引文合理、注释规范,不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4)论文的术语使用规范,其中有关国别、法典、专业术
语等的表述符合通用的使用方法,不会产生歧义、引人误解。
2.质量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质量。具体要求包括:
(1)论文选题适当,具有研究的价值;
(2)论文反映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和最新成果,
研究目标明确,综合能力较强;
(3)论文所依据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正确;
(4)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在理论或者实践中有其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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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之处,如提出了新命题、新角度、新方法,较好地解决法学
理论或者法律实践中的某一具体问题;
(5)论文研究思路和方法可行性强,数据真实可靠;
(6)论文材料翔实,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文
笔流畅,文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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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4 11:5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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