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辉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142-161页
年卷期:2017年第5期
主题词:网络广告;商业言论;平台治理;平台责任;私权力
摘要:美国互联网被视为传统广告传播媒介的一种,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具体治理等方面并不具
有明显特殊性。传统广告的立法、治理主体和机制在网络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作为商业言论,
网络广告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立法和监管相应受到限制。网络广告不再受地域限制,
根据美国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是负责网络广告监管
的最主要主体。结合网络广告的特点,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拓展适用既有立法,也适时进行专
门立法和及时进行行政指导。美国广告自律监管理事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和Google等网络平台企
业的自我治理,在网络广告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呈现出事后审慎监管、部
门分工协作、治理手段多元、自律治理有效、平台责任规则科学等特点,推动了美国网络广告持续快速
稳定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00:56: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25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