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

更新时间:2025-12-21 06:06: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存款送手机)

作者:周辉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版物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页码:142-161页

年卷期:2017年第5期

主题词:网络广告;商业言论;平台治理;平台责任;私权力

摘要:美国互联网被视为传统广告传播媒介的一种,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具体治理等方面并不具

有明显特殊性。传统广告的立法、治理主体和机制在网络环境下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作为商业言论,

网络广告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立法和监管相应受到限制。网络广告不再受地域限制,

根据美国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是负责网络广告监管

的最主要主体。结合网络广告的特点,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除了拓展适用既有立法,也适时进行专

门立法和及时进行行政指导。美国广告自律监管理事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和Google等网络平台企

业的自我治理,在网络广告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呈现出事后审慎监管、部

门分工协作、治理手段多元、自律治理有效、平台责任规则科学等特点,推动了美国网络广告持续快速

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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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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