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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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考生类别)

浅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马永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

摘要起诉便宜主义是顺应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基础的不

起诉制度的原则之一。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着直接的体现和广泛的运

用,并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我国应在借鉴起诉便宜主义合理性的基础上,重塑公诉裁量权,

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起诉便宜主义酌定不起诉

作者简介:马永伟,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和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21-02

一、起诉便宜主义概述

起诉便宜主义,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起诉裁量主义,是指检察官对于存有足够的犯罪嫌

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产生于19世纪后

期,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起诉便宜主义已成为两大法系发展的共同趋势。在刑事诉讼中,起

诉具有启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与此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理论上,遵

循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也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可见,起诉便宜

主义是在不起诉层面使用的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的法律范畴。但事实上,起诉便宜主义并非指

刑事追诉机关权衡裁量公诉权无限制,起诉便宜主义是在依存在起诉法定原则基础上的,行使

不起诉处分权,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之要件。由于起诉便宜主义与公诉权性质一样,都具有

司法处分性质,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裁量权自应受到起诉法定主义之约束。从性质上看,

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

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现代刑事诉

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起诉法定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只是相

对的实现,并有了直接的体现。各国起诉制度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

二、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古代的中国就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渊源:“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免刑罚、慎刑恤狱的多种刑事政策至今仍然对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有着

深远影响。清朝末年开始效仿西方国家,建立了中国的检察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前,从土地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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