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20 12:03: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破坏军婚被批捕)

xx公司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大经

营事项的法律论证,促进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强化法律风

险防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

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法律事务统一管理的全资和控股

公司(以下简称派驻单位)重大经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法律事务部门在参

与集团公司以及派驻单位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过程中,就有关

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

依据、作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

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以及由外聘法律中介机构

以该机构名义针对公司委托事项出具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法律意见书的主管部

门。

第五条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在决策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前,应经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法律事务部及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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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需由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组织。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法律意见书管理制度,参与重大经营事项,

组织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统一组织外聘法律中介机构;

(三)建立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沟通监督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提出审查意见;

(四)跟踪督查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建立法律意见

书督察报告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法律意见书立卷,归档存

查;

(六)审核派出机构报审的法律意见书;指导子公司法

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派驻单位及其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组织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按照本办法要求上报需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三)及时上报需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

事项,协助审核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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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跟踪督查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建立法律意见

书督察报告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法律意见书立卷,归档存

查;

(六)定期上报法律意见书实施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将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经营事项通知

法律事务部门;

(二)提供相关资料;

(三)落实法律意见书,并接受法律事务部门的后续督

查,将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报法律事务部门。

第三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第十条集团公司下列重大经营事项需法律事务部组

织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对外投资合作、兼并重组、担保;

(二)改制方案;

(三)承包经营租赁、重大资产的处置与核销、国有股

权转让、重大融资;

(四)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五)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第十一条派驻单位下列重大经营事项需派出机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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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重大融资;

(二)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

案、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改制方案;

(四)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核销资产损失;

(五)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

1.重大资产处置、担保、对外投资、股权转让;

2.修改公司章程关键条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

第十二条派出机构关于下列重大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需报法律事务部审核:

(一)对外投资、新增担保、国有股权转让、重大融资;

(二)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

案、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改制方案;

(四)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核销资产损失;

(五)法律关系复杂,需上报审核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程序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根据事项的不

同开展尽职调查、资料收集、政策分析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前期准备工作,需在材料完整提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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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出具。

其中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或需上报省国资委以及

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等重大事项的法律意见书,需经集团公司

总法律顾问审批后出具。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部

门负责人审核,并经派驻单位总法律顾问审批后出具。

其中需上报法律事务部审核的,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

核,由派驻单位总法律顾问审批后出具。

非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报法律事务

部备案。

第十六条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制作的法律意见书,法律

事务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考核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门于每月月底之前,总结汇总已

生效法律意见书的实施落实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因不规范执行

法律意见书制度,导致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

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供材料不真

实、瞒报漏报,导致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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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法律意见书,应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法律缺漏或适用不当,

导致领导错误决策,应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实施法律事务统管的子公司参照本办

法制定本公司的管理办法。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子公司需法律事务部协助出具或外

聘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子公司提出申请,法

律事务部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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