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法律关系分析)

更新时间:2025-12-15 16:43: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农业银行贷款买车)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李四的信息,李四的状况,住所地)。一天早

上(哪一天,精确到时分更好。地点),张三准备到单位(单位地址,必经路线?

劳动法的赔偿还是侵权的赔偿)上班,恰遇李四开车(什么车,状况怎么样)出

门,二人正好同路,张三便坐上李四开的车一同上路。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雁塔区

师大路路口只能右转时,一辆绿出租车(是不是出租车,驾驶人,公司,与公

司的关系)从师大路急驶而出,撞到李四驾驶的车辆,导致李四车辆损坏严重,

张三右腿受伤(伤的程度,是否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对该认定

有没有疑问)因无人支付医疗费,张三到学生法律诊所值班室寻求法律帮助(当

事人的要求,手里有什么证据,评估哪一种方式更为有利)。

一、将问题用括号的方法填充在案例事实的介绍中

如: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地点、居所——管辖)。

二、全面分析本案可能包含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竞合后怎么办?

回答:

一:

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居住在同江苏苏州的某一个小区内。张三是一家5公里范围

内的私企的员工,通常走路上班,当做健身。李四是国企职员,单位比较远,离

家20公里左右,通常私家车上班。2020年4月17日早上,张三与往日一样步

行上班,他到上班有两条路可以走,通常不赶时间的时候,就走沿湖绕一圈的小

路,这样一路上环境和空气比较好。赶时间的时候,就走人流量更大的大路,用

时比较短。今天张三因为起得比较早,走的是沿湖的小路。恰遇李四开车经过,

李四知道张三上班的地方,若走这条沿湖的路,二人正好同路。李四寒暄张三上

车,带他一程,但张三一开始拒绝了,他认为自己走路就是为了健身,并不赶时

间没必要坐车,但是李四坚持邀请,张三觉得一个小区的朋友,反复拒绝显得自

己矫情,于是张三便坐上李四开的车一同上路。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雁塔区师大路

路口只能右转时,一辆绿出租车(其实是一辆网约车,司机是兼职提供服务。

而且是借用的朋友的车来做网约车的,并没有挂靠的公司,但是朋友有为车辆购

买保险)从师大路急驶而出,撞到李四驾驶的车辆,导致李四车辆损坏严重,张

三右腿受伤。张三伤情严重,立刻被送医院。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

双方都有过错,承担同等责任。因为张三伤情严重,医疗费额度较大,网约车司

机无力垫付,李四认为自己是好意提供便利,也不愿意支付费用。因无人支付医

疗费,张三到学生法律诊所值班室寻求法律帮助。张三目前能提供的证据只有医

疗住院清单,从交警处调取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

1、李四邀请张三打车,是一个好意施惠行为,搭车的行为并不构成一个法律行

为。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

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

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与法律行为

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

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在本案中,虽然张三客观上并不需要这样的搭乘,

但是该搭乘因为是无偿的,李四对该约定无特别利益的获得,当事人也并无受其

约定拘束之意,则应认定为好意施惠关系。

2、张三和李四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虽然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张三和李四之间不产生

搭乘费用之债的关系。但是,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使得

相对人受损害,亦构成侵权责任关系。本案中因为李四的过失驾驶(事故责任认

定其有过错),使得事故发生,从而导致张三受伤。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

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

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我并不认同,特别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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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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