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企业年金中主要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相应权责
【摘要】本文主要以企业年金业务为抓手,从经济学及其法律关
系视角去分析企业年金基金中主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代
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以及当事人应该以其财产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
【关键词】企业年金委托代理信托权责
企业年金业务是指按照国家劳社部有关办法规定,具备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资格的金融单位为企业职工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提供的相应金融服务,如受托、托管、账管、投资等服务。在这过
程当中涉及到林林总总的当事人,包括年金缴纳人、年金受益人、
年金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对年金基金进行市场投资运作的投资人,
以及劳社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督机构等等。其实,上
述主要当事人概括起来无非只有四种,即年金基金运作所必须具备
的四个资格管理人,即受托人、托管人、账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按
照企业年金实行条例,其管理主要体现“管理与保管分开”原则,
投资人专门负责将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不接触钱;托管人和账管人
管理账户资金,对资金的安全负责,并对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必须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基
金一旦成立,企业将年金基金委托于专业的年金管理公司(受托
人),受托人以企业所有人的名义将年金基金交予账户管理机构,
如银行或其他具备账户管理资格的机构进行账户管理;将投资运作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5:3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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