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联合体中标牵头人和联合体中标成员的法
律关系
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内容
有关的相应资质。但对牵头人无相关规定资质规定的,不影响联合
体协议效力。
2、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违反了以下规定:
(1)所签署合同实质背离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
(2)牵头人不具备承担合同内容资质,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宣
布前述所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
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EPC合同应当由发包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招投标法并没
有规定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必须是施工方,牵头单位是谁由联合
体成员自己约定。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
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
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2-07-15 15:33: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40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