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联合体中标牵头人和联合体中标成员的法律关系

更新时间:2025-12-19 23:40: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农村无息贷款)

EPC项目联合体中标牵头人和联合体中标成员的法

律关系

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内容

有关的相应资质。但对牵头人无相关规定资质规定的,不影响联合

体协议效力。

2、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违反了以下规定:

(1)所签署合同实质背离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

(2)牵头人不具备承担合同内容资质,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宣

布前述所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

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EPC合同应当由发包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招投标法并没

有规定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必须是施工方,牵头单位是谁由联合

体成员自己约定。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

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

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

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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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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