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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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男按摩师)

第29卷第11期 成都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1月 

Vo1.29 JOURNAL OF 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 Nov

.2013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文晓鹏 ,李翠芬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昆明652200) 

摘要: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都是民法学界的争论的焦点,至今无法达成共识。阐述当前存在的关 

于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四种学说观点:“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区分说”和“视为本约说”,综合近年来最高人 

民法院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法院在实务中对预约合同的实际操作,主张采纳“应当缔约说”,并对其他三种学说 

进行评价,进一步论证“应当缔约说”具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应当缔约说 

doi:10.3969/j.issn.2095—5642.2013.11.043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5642(2013 J 11-0043-05 

当前,预约合同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活动 长的沟通过程。但是由于磋商过程的长期性、曲折 

中,如意向协议、认购书、允诺书、预约租赁、谅解备 

性与当今经济社会时间就是金钱的商业价值观相冲 

忘录等,形式多样。它一方面锁定交易对象、固定交 突,合同当事人就会为了及时捕获交易机会,将某些 

易机会,体现出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践延 

由于客观上或者政策、法律上的原因导致的暂时无 

伸,另一方面也对法律体系的健全提出了更高的要 法签订本约的磋商成果以一纸预约固定下来,达成 

求。那么,预约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究竟会受 一个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刻共同签订本约的合意。 

到怎样的拘束力或者法律上的限制呢?为实现合同 这样既保证了缔约效率,又不会使磋商过程中花费 

目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朝哪个方向去努力?这就牵 的时间、精力和成本付诸东流。 

扯到预约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各位专家学者观点 虽然近代各国和各地区民法对预约都有所规 

不一,众说纷纭。由于对效力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实 定,但鲜有立法例对预约做出抽象性界定。…比如 

践中对相同类型案件的不同处理,司法就会缺乏公 说,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第610条确认了消费借 

信力和确定性。所以确定预约合同的效力,确定区 贷预约合同的存在及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589 

分效力的准则,是预约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有效运用 条对买卖预约合同的期限、效力等做出了规定;【2 J 

的必要之举。 《日本民法典》第556条也规定:“买卖一方的预约, 

、预约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自相对人表示完结买卖的意思时起,发生买卖效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 

力。”【3 此外,在民法中规定了关于预约内容的还有 

作为合同的一种,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 墨西哥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 

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本约)的合同。当事人要想 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对预约有如下定义:“预 

达成一个能够体现双方共同意志的合同,一般情况 

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L4 此经典 

下是遵循传统的缔约模式,即“要约一承诺”,再复 定义为后来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和引用。当然,也有 

杂一点可以概括为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几经 

学者阐述得更为具体,如“预约,或称预备性契约, 

反复,最终达成承诺,这通常都要经历一个复杂且漫 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 

收稿日期:2Ol3一D6-2O 

作者简介:文晓鹏(1987一),男,河南信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李翠芬(1979一),女,云南昆明人,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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