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作者:胡沙莉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1期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同案不同判”,统一司法适用的一种模式。案例指导制度下的
案例由过去单纯的个案既判力转变为可以指导今后的司法工作,因而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研
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具有多重价值。所以,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成为解决案例指导制
度全部问题的关键。本文在遵从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在既有制度框架和现行司法体制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效力适用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
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之后依据《规定》在2011年12月20日、2012年4月13日分别发布了第一批指
导性案例和第二批指导案例。所谓指导性案例,是指由确定并发布的,对全国
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它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
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性案例的内涵
案例与判例这两个术语虽仅一字之差,但它们的内涵却大相径庭。案例是我国学术研究和
法律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术语,一般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作出的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学习或学界进
行研究样本的生效判决。判例却是一个特指概念,严格意义上说是指英美法所使用的“judicial
precedent”,即“判决上的先例”,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案例指导制度迥异于普通
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即不是“法官造法”活动,更不同于以往的案例编纂制度,它是在既有制
度框架下的创新。
二、关于指导性案例效力性质的几种学说
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关键在于确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关于指导性案例究竟应当如何定位
具有何种效力,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对此,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判例说。这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实际上具有判例所具有的效力,即可以成为法官审
判的依据,是法律渊源。按照效力的实现方式来划分,判例的效力可分为法律上的效力和事实
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是指判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具有的效力,事实上的效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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