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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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过错推定责任)

文件编号:GD/FS-542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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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ssaryToMakeEffectiveUseOfProductionResourcesAndCarryOutProduction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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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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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

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

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

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

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

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

(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20xx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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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

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

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

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

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

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

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

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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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

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

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

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

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

要经验。

(4)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

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

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

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

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

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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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

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

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

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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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事人员……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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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

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

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

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

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

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

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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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载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

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载和使用劳动

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

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

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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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

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

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

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

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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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

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

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

2、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

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

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

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

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止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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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13条规定:“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

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

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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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

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

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规:“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

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

瞒或者欺骗。”

6、《职业病防治法》第32规定:“对从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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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

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

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

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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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

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

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

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

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

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商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

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权利。”

2、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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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

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

治。”

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

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

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可偿还查等。

(3)监督机关的监督。

(4)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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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闻媒体的监督。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

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隐患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

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

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

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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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生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级报告

和立即组织抢救,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

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建立特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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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

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

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

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①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②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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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众末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

事故等级不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

的人员组成。

④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⑤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

⑥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

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

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

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返了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予以追究,决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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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息迁就,不了了之。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

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

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

(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这是

“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体现。

(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

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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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种作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特

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积极主动参加培训与考核,

既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是自身工作、生产及生命安

全的需要。

第三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规范与岗

位职责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

中都应该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对于特种作业人员,

由于其本身工作的特殊性与危险性,严格按照岗位责

任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是遵守职业道德的起码

要求。

一、基本职业道德要求

1、爱岗、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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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三

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

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

绩,成为业界精英。

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的完

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

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

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

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

不需要同伴监督,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

终,追求尽善尽美。

2、文明、守则

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

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

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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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

解,关键是如何做,如何养成。所以培养工人文明道

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

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

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

守必要的规则。惟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

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

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

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

德水准方面有更高要求,具体内容如

下:

1、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特种作业人员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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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

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

观念。始终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

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

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

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精度

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

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

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

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

特点,特种作业员还必须善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

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还可以自己进一

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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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

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

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

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

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

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

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工作岗位;

(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

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

(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

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设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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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

不得让事态扩大。

(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

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

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

(8)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

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

课后复习题: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观念有哪

些?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有哪些?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Personal/Brandame/LocationCanBeEnteredHere

-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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