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5-12-17 04:03: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社保与养老保险区别)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抄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

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危险百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度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1)照明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安全生问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

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答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2、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易化学品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易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工伤认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消防安全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安全标志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化工行业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固定式工业平台

有毒作业分级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安全

安全卡

常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编制导则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噪声作业分级

高温作业检测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

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

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

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

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

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

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

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

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

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

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

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

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

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机器设备

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

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

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

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

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

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

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

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

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

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

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

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

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

场应合乎安全卫生要求;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或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

高压线”。《矿山安全法》也对矿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以及矿山与外界相

通的运输和通信设施等作了规定。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按其

制造目的和传递给人的能量来区分,有防止造成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两种。《工厂安全卫生

规程》规定:“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高空作业应

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劳动

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都对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

用品提出了明确要求。

3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

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职业健康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

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环

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职业病防

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

康监护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

2002年5月1我国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管理提高到了一

个新的高度和层次。

4、服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纺织服装企业作为工种网位多、作业分布广、生产工序杂、机械和电气设备利用率高以及易

燃易爆物品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担负着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笔者认为,纺织服装企业要搭起“脚手架”,拉开“防护网”,在

日常工作中筑就五道安全生产防线。

第一道:思想认识防线。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劳动保护及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明确“谁的责任谁承担”的责任归属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

育,提高职工的自我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使他们在思想认识领域筑起一道自我管理、

按章操作的防线。

第二道:工作现场防线。现场是滋生安全隐患的发源地,抓住这一点,在严格防火防爆、

设备保养、飞花清扫和危险源检修检验等制度的同时,还须合理配置设备,强化定置定位管

理,并挂(贴)安全操作规程,备齐“停机”、“维修”等警示牌。在各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分别

设置“禁止”、“警告”、“提示”等标志,特别对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堆放、库存作明细的规

定。

第三道:劳保用品防线。本着“需要和确保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该减

则减,当增则增,发放重点向生产一线和重点生产岗位倾斜。并要求上班时间一线职工必须

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

第四道:管理监控防线。纺织服装企业半成品、成品、备件及原料仓库繁多,安全管理监

控范围庞杂,工作难度大。为此,除建立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担负起本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监控工作,还须加强对劳动环境和安全卫生条件的改善,为职工提供和创造良好的、有

安全保障的劳动条件。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形成公司、分厂、班组三级联动安

全生产保障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深入化、系统化、网络化。

第五道:消防设施防线。成立专职或业余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灭火器和报警系统。经常

开展模拟演练,以练为战,并邀请消防支队官兵讲课和现场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对安

全事故的快速处理能力,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架护航。

安全生产守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则。

2、全公司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新入厂工人(包括实习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得进行生产。

4、一切外来参观人员入厂前应由有关部门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全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现任何危及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发

现火警时立即报告消防队。

6、严禁携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严禁酒后上岗工作。

7、进入车间工作时不准穿拖鞋;登高作业时不准穿硬底鞋。

8、酒醉、聋哑病人及精神病患者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域。

9、从事特殊作业或操作设备的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

“交接班制度”,未经本工种安全训练者不得独立操作。

10、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都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女职工必须将头发束

在脖子以上或防护帽内。

11、从事任何生产活动时都必须作好安全检查。

12、一切要害地区未经领导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一切危险作业(高压试验、射线

作业等)必须设置安全围拦及明显的标志。

13、从事离地面3米以上的悬空操作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4、严禁同时进行高低空垂直作业,登高工具必须坚实牢固,并要采取防滑措施。

15、起重用吊绳、吊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16、严禁从事不熟悉的机器设备的操作。

17、机器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转动部位或用手直接清除铁屑。

18、生产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材料工件堆放稳妥,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19、夜间作业场地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

20、进行生产作业时精力必须集中,严禁打闹或睡觉。机床开动后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1、二人以上同时进行操作时必须由其中一人负责指挥。

22、一切保护措施及安全装置不准随便乱动和拆卸。

23、动力机器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制动装置,否则严禁开动。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44号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5)照明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

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安全生产约谈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参考资料清单

一、工贸法律法规

1(GBT8196-200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3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4JYZ-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JYZ-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JYZ-040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7安全

8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9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0劳动法(最新)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工伤保险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8最新2013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二、选用标准文件夹

1.1特种设备

1.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国务院令549号

1.1.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GB6067.1-2010代替GBT6067-1985)

1.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

1.1.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1.1.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1.8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2职业病

1.1.1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1.2新不同行业职业病体检项目及体检周期

1.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1.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5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周知卡)

1.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8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2004

1.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_GB_50140-2005正式版

2.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

2.2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2.3GB22207-2008

2.4GB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安全要求

2.5GB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6GB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MicrosoftWord

文档

2.7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

2.8GB12358-90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2.9GB13960.1-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3.0GBT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3.1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3.2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3.3磨削机械安全规程_GB_4674

3.4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5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样表)

3.6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7、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

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

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

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

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

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

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

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

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

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

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

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

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

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

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

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

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

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

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

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

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

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

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

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

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

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

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

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

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施工现场应合乎安全卫生要求;工地内的沟、坑应填平,

或设围栏、盖板;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线”。《矿山安全法》也对矿井的安全出口、

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以及矿山与外界相通的运输和通信设施等作了规定。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按其

制造目的和传递给人的能量来区分,有防止造成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两种。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电气操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

套等;高空作业应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备有防毒救

护用具”。《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都对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出了明确要求。

3职业健康法规

职业健康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

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职业健康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

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

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

法》、《煤炭法》等,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

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2002年5月1

我国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

层次。

与照明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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