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及其存在立法问题

更新时间:2025-12-19 08:35: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肖启华)

我国知识产权法及其存在立法问题

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知识产品不仅是个人脑力劳动的宝贵成果,更是一种人类文明的结晶,知识产品

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团体、社会的切身利益。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可

以说谁拥有了知识产权,谁就拥有市场优势。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保证国

家、个人权益的基础!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外贸易的正常

化以及新技术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完备。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概念,法律特点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兴学科不断产生,与此同时,知识更新加快,

信息有效期缩短,世界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信息时代。在信息时代高速

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不是单纯的一项不关你我的法律名词,而是将要伴随

我们大学生就业科研等等的一项重要热内容。今后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与其说

是经济竞争,不如说是科技竞争和人才竞争,而人才竞争最终体现在专利竞争,即

谁掌握某一领域关键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至关重要的控制权。作

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必要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全面、综合的了解。

1.什么是知识产权法

我国的著述中有二种有代表性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

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另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

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早期的著述均采第一

种定义,目前极力坚持这一定义的是郑成思先生。如他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

教程》中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

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说明这一定义的正确性,郑成思先生在多件作

品中反复论证、强调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商业标志,都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

果。近年来,随着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深入,取第二种定义的人渐多,如刘春田主

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吴汉东主编的《知识

产权法》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

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

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在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以前,知识产权问题属于民法

调整。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由'智力成果'和'

经营标识'的使用而引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调整,于是产生了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专门法。这些法律规范相互配合,构成了

调整有关知识产权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法体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除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

性的法律外,还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其他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例如,

《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2、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

知识产权的规定。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

法实施细则》等。3、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例如,2001年6月19

日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专利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等。4、我国加

入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我国已经加入了一批国际公约和条约,

按照国际法规则和我国的立法程序,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这些公约和条

约自动构成我国国内法的一部分。

2.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学界并未取得共识。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著述较为

普遍地认同的所谓特征有,客体的无形性(或权利的无形性)、法律(或国家)

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法定时间性叔利的双重性。

2.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

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

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管

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

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

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2.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2.2.1知识产权是对世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

这是知识产权与属于相对权的债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2.2.2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得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

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

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白己的意

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在这方面,知识产权与物权

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知识产权被称为“准物权”。这是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又一区

别。因此,物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制度,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如权利法定原

则、公示公信原则等。可惜的是,由于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在

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尚未有效运用这些原理原则去平衡权利人、被许可人和第三

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利转让制度、许可使用制度和质押担保制度还不够完善,

特别是缺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完善规定。

2.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要受到地域的限制,

其效力仅限于授权国境内。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

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如要在其他国家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

国家取得法律保护,必须获得该国法律的确认,或参加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双

边互惠协定。

2.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时间上的效力也不是无限的,其效力仅限于法定

有效期限内。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专有权就会丧失,知识产品(或)智力

成果即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

2.5知识产权的依法确认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在取得程序上与有形财产权不同。有形财产

权一般可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或取得,不需要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知

识产权需要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正式确认。如专利权需经过申请和审查

批准后,才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加以确认。

2.6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

不具备财产内容的一种权利,如作品上的署名权、发明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

是发明人的权利等。人身权利一经成立,即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财产权则来

源于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所具有的商品属性,权利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有的知

识产品(或智力成果)使用或转让获得经济利益。财产权可以为权利主体所享有,

亦可依法转让或由继承人继承。

3.我国知识产权法存在的问题

3.1法律体系不具完备性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编织不够科学,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

当竞争法等各单独法律的内容、手段等不够统一、协调,缺乏法典化的统一安排

和规范。从结构上来说,结构优化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2003年3月,十

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谈到我国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认

为“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律制定完成”,是已经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的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据之一。[2]可见对于一个部门法而言,其基本法律的重要地

位和作用。而就知识产权这一部门法而言,我国显然缺乏处于基本法地位的知识

产权法典,最基本的法典缺失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失去了其应有的完备性。

3.2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交叉与冲突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专利法》、《商标法》、《著

作权法》等分别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进行了界定和规范。这就不可

避免地带来了共性的内容重复规定以及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

的规定中存在交叉和冲突等问题。

3.3分散立法导致责任制度不统一

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起草,这种分散立法的状况

不可避免地产生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在法律责任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以对知识

产权保护意义最为重大的民事责任为例,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

的方式,而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

且每一种责任方式如何适用也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及其效果。

4.结论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从一开始就

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品的高起点。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中

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时候,即注意中国的国情,也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

的需要,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品与国际标准靠拢。第二,中国积极参加了相关

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和合作。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制度的调节作用对稳定知识经济社会知识和信息的流通秩序是极为重

要的,无论是构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生产、传

播和使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推

动和促进作用。发展并完善知识产权法,将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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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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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1

[11]沈达明,《知识产权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

[1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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