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应语义明确、严谨周全

更新时间:2025-12-22 02:28: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洗衣店转让)

法律条文应语义明确、严谨周全

作者:刘春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

摘要本文举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四条法条为例,指出其中存在的前后遗漏、

照应不全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得出法律条文应语义明确、严谨周全的结论。

关键词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引诱欺骗语义明确

作者简介:刘春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中文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1009-0592.2016.12.055

法律规范着国家和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权力(利)和义务,是司法审判的依据,而司法审

判的结果又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执行的依据。含混、不严谨的法律条文会使司法者无所适

从,出现误判错判,侵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法律条文除了要符合特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假

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和汉语语法外,还需明确、严谨。法律条文的语义明确和严谨

周全,具体指单个法条语义明确、重点或专有名词定义清楚、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整部法律

则前后照应、没有遗漏。本文举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第50、5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刑事诉讼规则》)

第65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法刑诉

法解释》)第95条四条法条为例,指出其中存在的前后遗漏、照应不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收集证据

的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保证一切诉讼参与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

的条件。此条明确了非法的收集证据方法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未明确列举的其

他非法方法。但“其他非法方法”语焉不详。

《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是针对司法人员未遵守第50条规定收集了证据,对其中非法取得

的证据的排除性规定。此条按照证据种类、刑事诉讼参与人类型和非法收集方法类型对非法证

据的排除进行了细化解释。

首先,不同种类的证据排除标准不同。《刑事讼诉法》第48条罗列尽举了证据的八种形

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

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或辩解和鉴定意见称为言词证据。第54条分别说明了非法言词证据

(即上文的言词证据去除鉴定意见)和非法物证、书证的认定和排除。该条规定对于采用“刑

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处所指应当是严格排除,没有自由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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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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