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入口/出口许可证
I.法律依据
问1:香港有哪些条文规管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无线发送器”)
的输入和输出?
答1:根据《电讯条例》(第106章)(“该条例”)第9条,任何人
士如要将任何无线发送器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持有由通讯
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所批给的许可证,除非该人持有由
通讯局所批给的牌照(即无线电商牌照(放宽限制)),而
牌照授权他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经营该等器具,则作别
论。
II.豁免
问2:该条例是否有豁免条款?
答2:豁免及其他安排如下:
a)该条例第9A及9B条豁免属于过境物品1(包括航空过境)
或航空转运货物2的无线发送器遵从入口/出口许可证的
规定。
b)至于转运货物(航空转运货物除外),输入/输出无线
发送器的牌照及许可证规定被该条例第9C条订明的「转
运通知书安排」所取代。
1过境物品指-
(a)纯粹为带离香港而被带进香港的物品;及
(b)一直留在将其带进香港的船只之内或飞机之上的物品。
2航空转运货物指在进口及托运出口时均是以飞机运载的转运货物,而其自输入至输出的期
间一直是留在香港国际机场货物转运区的。
c)根据《电讯(电讯器具)(豁免领牌)令》3(“该豁免令”)
(第106Z章)第7条,凡输入或输出已获豁免遵从该条
例第8条牌照规定的无线发送器,而该器具是输入或输出
以作某人的个人合理用途的,有关的数量亦与该用途相
称,则该人亦获豁免而无需遵守该条例第9条。
d)根据《电讯(访客管有与输出无线电通讯器具)(豁免)令》
(第106O章)第2条,访客可就输出他在香港购买的任
何无线发送器,获豁免遵从持有该条例第9条所指许可证
或牌照的规定,但须符合下述条件-
i.他必须交出文件(例如收据)作为该器具购买日期
的证明,以供查阅;
ii.
iii.
他必须在购买日期后30天内输出该器具;及
在购买日期后30天内,他没有在香港或于在香港
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上使用或准许使用该器具。
III.禁止
问3:是否有任何无线发送器被禁止输入香港或由香港输出?
答3:除在制造作出口用的过程中;或在入口以便转口的过程中;
或已获得通讯局的书面许可外,不得输入或输出以下无线发
送器:
a)不获该豁免令所豁免的任何室内无线电话,例如PHS无
线电通讯器具、并非在1880-1900兆赫操作的DECT室
内无线电话等;
3/hk/cap106Z!en-zh-Hant-HK?IDEX_CS=
b)任何并非为通讯局批准类型的市民波段无线电器具;及
c)任何无线电干扰器。
IV.罪行及罚则
问4:违反该条例第9条的罚则是什么?
答4:根据该条例第21条,任何人违反第9条,即属犯罪,一经循
简易程序定罪,可处2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V.其他
问5:什么是无线发送器?
答5:无线发送器是指任何以无线电波进行发送的器具或任何该等
器具的任何组件。常见的无线发送器包括流动电话、有Wi-Fi
功能的笔记簿计算机及平板计算机、Wi-Fi路由器、蓝芽器具、
409兆赫的手提对讲机等。
问6:关于已输入香港的无线电发送器,管有、使用或售卖该等器
具是否受任何限制?
答6:除非已输入香港的无线发送器获豁免遵从牌照规定,任何人
均有责任就在香港管有、使用或售卖无线发送器持有牌照。
问7:我可否在未知悉无线发送器的入口/出口日期的情况下,先
提交入口/出口许可证申请?
答7:我们不能够处理没有入口/出口日期的申请。你应该于知悉
确实日期后才提交申请。
问8:我是否需要为输入/输出旧的或二手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
/出口许可证?
答8:你必须要为输入/输出旧的或使用过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
/出口许可证?
问9:我将会输入/输出的无线发送器是“已坏的”或于输入香港
或由香港输出时已关掉。我是否需要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答9:“已坏的”无线发送器可能仍然具备无线发送器功能,建议你
为该等器具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至于输入/输出时已关
掉的无线发送器,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仍是必须的。
问10:我可否于入口/出口许可证所列出的入口/出口日期之前或
之后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
答10:你应该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入口/出口日期输入/输出无线
发送器。如你有意在许可证所规定的入口/出口日期前输入
/输出无线发送器,必须事先申请有关更改。在所规定的入
口/出口日期后,有关更改不会被接纳。在此情况下,你需
要提出新的申请。
问11:每个许可证申请所涵盖的无线发送器在数量或种类方面是否
受到限制?
答11:每张许可证只涵盖一批付运的无线发送器,而每个许可证申
请所涵盖的无线发送器数量或种类则没有限制。
问12:我可于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后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吗?
答12:你必须于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前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
当无线发送器输入/输出后,我们不会发出入口/出口许可
证。
问13:在取得入口/出口许可证后,我应该怎样做?
答13:你应在输入/输出无线发送器时,出示入口/出口许可证,
以供香港海关人员查阅。
问14:我在香港经营一间物流公司,一名客户要求我的公司输入/
输出无线发送器。那么是我的客户还是我的公司需要申请入
口/出口许可证?
答14:凡进口商/出口商都须申请入口/出口许可证。如文件显示
你的公司是进口商/出口商,你的公司便须申请许可证,同
样地,如文件显示你的客户是进口商/出口商,你的客户便
须申请许可证。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7:01: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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