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
育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
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
得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
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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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
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
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
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
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
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
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
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
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
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
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
班。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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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
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
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
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
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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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
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
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
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
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
年学生。
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
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
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
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由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
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
进行预防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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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
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
单独居住。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
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
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
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
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
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
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
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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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
方针。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
权利,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
置教育资源。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三)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
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
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
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
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
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
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
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优质教育资
源总量不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
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各类人才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
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
率达到50%。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
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开放水平,
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
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办出具有中国特、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
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
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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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
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
育和道德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以爱国主义
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
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
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
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
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
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
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
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
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
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加强心理健
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
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重视安全教育、生命
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
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
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
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
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
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四十五)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
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
全员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
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
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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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学校债务。
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
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
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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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7 17:1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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