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废相关法律条文(一)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
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虛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涉危废相关法律条文(二)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載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
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
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
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涉危废相关法律条文(三)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处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处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下的。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处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是
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
一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物、含传染病处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
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处
五)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处、溶洞、处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
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处的,应当认定为“后果
特别严重”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百吨以上的: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涉危废相关法律条文(四)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处罚: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
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
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
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
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处一万元以下。
一摘自(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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