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

更新时间:2025-12-17 04:10: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河南未婚女子5地被结婚)

教师招考《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

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

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就是如何规定

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

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

到七周岁入学。

3、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

的,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

(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与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

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

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

以上水平。

(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

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

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

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5、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

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

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

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

她的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

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6、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

什么处罚措施?

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

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就是如何规定

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8、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

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

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

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

学校,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与

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

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

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9、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

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她基本教学

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与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

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

学仪器、图书资料与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她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

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1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与人格权的就是

如何保护的?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

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2)学校与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

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

助,不得歧视

11、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

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

(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小学、初中

教师资格分别应当具备哪些相应的学历?

(1)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

以上学历;

(2)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

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她大学专科毕

业及其以上学历。

13、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义

务?

(1)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与爱国主

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

行为,批评与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4、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

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与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

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与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她形式,参与

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她方式的培训。

15、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她

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与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与稳定的经费来源。

16、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她教育

机构有哪些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她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她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与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

17、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她教育

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

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她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

学业成绩及其她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18、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

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

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与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

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

19、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

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

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她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0、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

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她财产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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