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法治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其中最大的成绩是在行
政领域开始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行政法律体系趋于完善。但是这种转变不是一
蹴而就的,尚未完成,还有待我们继续努力,继续完善。【关键词】行政法;
依法行政;体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3-058-01一、行政法及行政法律体系所谓行政法,是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
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行政法体系是指由各类不同的行政法规范构成的行政法整体框架。
从现有的行政法规范来看,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过程中的规范;行政
救济法规范。可以说,中国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尽管如此,按照依法治国
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立法任务还很繁重。二、行
政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就其行政法规范的总体内容来看,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行政法体系的轮廓不清,走向不明。行政法规范分散、零乱、重复、交叉,
存在的问题较多。第二,行政法规范整体没有确立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
位。第三,行政法体系很不完整,行政组织法很不完备,行政程序法也相当
薄弱,许多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如行政合同制度等。三、完善行
政法律体系的建议针对行政法律体系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
善意见:(一)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行政组织法涉及的内容很多,因而需要
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组织法体系。具体地说,行政组织立法包含三个层次:第
一级立法,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确定行政组织法定原则、中央与地方分权原
则等,并对行政组织的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第二级立法,制定《中央与
地方关系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定中央及地方
各级政府的权限。这一层级的行政组织立法还应包括公务员法。第三级立法,
制定中央各行政机关设置法,明确各行政机关的任务、主管事项、权限、内部主
要机构的设置等;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规定行政编制的范围、编制规模及标
准等。(二)行政程序法的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
对公民行政程序权利的认识、公民实现其行政实体权的程序保障、行政效率的需
要。一般来说,行政程序法包含两个层次的立法:第一,行政程序基本
法,主要确定行政程序设定的原则及公民的行政程序权利,规定基本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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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责任等。第二,规定具体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如
行政公开法、行政调查法等。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呈分散趋势,有许多客观原
因,但分散立法易导致标准不一和重复、冲突等不良后果,尤其是很难改变“程
序法附属于实体法”这一陈旧观点,难以真正确立行政程序权的独立地位。
(三)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的完善从构成上看,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应包含
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各类行政管理都有关的实体法规范,;另一部分是与部门管理
有关的实体法。由于公民的行政实体权利很多,实现各类权利的途径不同,加之
确保这些权利实现的过程(即行政管理过程)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而很难制
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典。实践中,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是由多种法律、法规
构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过去没有树立在行政上以公民为本的思想,因而
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法大多从管理的角度而不是从保障公民行政权益实现的角度来
制定,管理彩很浓。这种状况有待改变。至于行政过程中实体法应包括哪些具
体内容,尚须进一步研究。(四)行政救济法的完善行政救济法是对其
合法权益受不法行政侵害的公民提供补救的法,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
政过程中的实体法相比,行政救济法更侧重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前三类
法律则侧重于对公民应享有的行政权益的确认及有关制度的建立,两者相辅相成,
但又不能相互取代。从其内容看,行政救济法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即通过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撤销违法行为,赔偿公民所受的实际损害而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最
后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不仅要有法可依,更要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因此,
建立和完善中国行政法律体系,应当坚持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只有合
理构架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实现制度各要素的互动,才能最终体现行政法的价
值。参考文献:[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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