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部分考点

更新时间:2025-12-19 16:31: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交易印花税)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学基础理论》部分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

的领导”五方面的内涵。这五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

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的完整体系。

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关于法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的思想观念。它是根

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理现实,而对法治实践起指导和推动作用的思

想载体。

法治:

法律之治,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又是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

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1、鲜明的政治性;2、彻底的人民性;3、系统的科学性;4、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1、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2、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

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3、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

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4、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

值指引;5、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中级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的提出及其重大意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

实质及其内在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渊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

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

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1.提出时间:2007年12月26日,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

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的重要观点。

2.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

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

1、党的事业,从本质上说就是人民的事业。

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

发展好。

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三个至上”的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是新时期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事业

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一个整体,深刻揭示了中国特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指明了前进的道路和方向。

“三个至上”的内在联系:

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指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实质上说,“三个至上”是一个

内部和谐一致、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

同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

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中级掌握: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

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基本内涵:

1、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2、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3、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4、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2、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

内在品质;3、程序正当是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4、及时高效是公平正义的重

要标尺。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1、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2、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

3、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2、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3、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4、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5、

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6、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中级掌握: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

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加强制约监督的基本要求自觉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

严格公证司法的基本要求:

1、切实维护司法公证;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4、

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加强制约监督的基本要求:

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自觉诚信守法的基本要求:自觉守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也是现代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使

人民形成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仰崇敬,并把法律内化为行为准则,做到自觉诚

信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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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的本质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

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的

意志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

性;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通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一)法的规范作用。(1)对

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

作用;(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二)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具有

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三)法的作用局限性。强调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表现为:(1)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的;(2)法表现为一种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

念性;(3)法律受人的因素影响;(4)社会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

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

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构成。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

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一个条文都

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的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2.确

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3.强

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权利: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

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

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就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

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权利、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

规定不同)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3.个

人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及

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

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

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

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在民主

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

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的渊源的含义: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

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

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

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

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

行为,必须服从。

法的效力的根据:1.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2.法的效力来自于社会道德基础之

上,法律体现公平、正义,因而人们服从政府、遵守法律。3.法的效力来自于社

会。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1)对人的效力(2)

对事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

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法的空间效力: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

机。

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

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1)明示的废止(2)默示的废止:适用法律中,出现

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1)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

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

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2)而在某

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

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

成。

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

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

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

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3.单向(单

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

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

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

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

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

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

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

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

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

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

务。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

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

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

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

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

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法律制裁的含义: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中级掌握: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价值的含义正式的法的

渊源的效力原则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

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

规.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特别法比一般法优先,优先适用特别

法。新法优于旧法。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于下位法,特别

法优于一般法。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

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

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法律原则的含义: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

的原理和准则。

种类: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

性原则。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3.按照法律原则设计的内容和问

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

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

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

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

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

则宽广。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

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

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

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

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

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

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

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

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当

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

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

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第二章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

执法的含义: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

性;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执

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3、公平合理原

则。

司法的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点:1、中立性;2、独立性;3、统一性;4、专业性;5、公开性;6、

权威性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广义上说,执法包含司法,但严格说,实践中二者是有区

别的,主要应有以下几点: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

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

2、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

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3、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

4、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

5、司法是被动的,执法是主动的。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原则: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

遵循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1)司法公正。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

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A.公正司法是法

的精神的内在要求。B.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

C.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守法的含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

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

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监督体系:(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2)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3)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4)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5)国家性的监督和非国家

性的监督。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

法律解释的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

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法律解释的种类:1、文理解释;2、逻辑解释:3、系统解释:法律解释由于解

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分为立法、司法和行

政三种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两种。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全

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

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

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中级掌握: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

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

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

的公布)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立法: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

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

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

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

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权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3、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

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具有中国特的的立法体制。从立

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

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方面是指最重要

的立法权亦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

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力,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

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包括: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就是指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所遵循

的制度化的正当过程,是限制立法者恣意进而使立法活动彰显和实现程序正义的

制度设置,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协调利益冲突、规制社会秩序及配置社会资源

的合法路径和正当法律程序。过程包括: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

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点: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

即作为推理的前提。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

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第三章法的演进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与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

件)

法系的含义: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

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

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

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

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首先,法的渊源不同。其次,法的分类不同。第三,

法典编纂的不同。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

也有许多差别。

法治的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即国家在诸多社

会调控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的调制手段。第二,法治是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法律规则,而人治

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两者最终所追求

的目标实际并无很大差异。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1、法治是一国或一地区上层建筑的系统,而法治是相对人

治而言的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

联系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

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

权威性。法制的内容具有人民性、民主性。法律应是由民主程序通过的:“良法”

“善法”,适合社会生活需要,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4、法治的主体是人民和经

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或授权的国家机构。法制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或权力

者。

法治国家的含义: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

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法律至上2、良法之治3、体制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1、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

的行为的最终标准2、法律是以保护人权为核心构建的良法3、完善的权力制衡,

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有效的监察体制保障。

中级掌握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

构)

法的传统的含义:指一个国家或者民族世代相传的,关于法的观念和制度的总和。

法律文化的含义:法文化指人类改造自然及构建社会所依照的方法、惯例、标准、

规程等组成的文化的总称。狭义的法文化特指社会强制力量强制执行的标准、规

章、制度、法律等及其相关理论、程序、原则、标准、要求、执行组织与规定等

共同组成社会管理文化。

法律意识的含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

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第四章法与社会

考试内容:

基本级掌握: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

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法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

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

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

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

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传、决定、声明、通知等,

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

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

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且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

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

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要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要高。

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并不意味着法不

能因时而变,只是法的任何变动都须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

性是法的重要特征。政策可因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

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

程序要求。

法与政策的联系:一方面,法律以政策为指导,首先表现在立法方面,政策是法

律制定的依据;其次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

反过来,政策依法律实施。

中级掌握: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

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人权的概念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

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

法与道德的联系:1、法律和道德都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他

们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为国家治理和经济建设服务2、法律与道德在内容和

取向上存在差异,但主要方面是相互渗透、相互交织。3、法律与道德在实施中

相互扶持,在功能上形成互补。

法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3、内

容结构和调整机制不同4、道德的要求高于法律5、实施的方式和强制力不同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政治影

响法的本质2、政治影响法的发展进程3、政治影响法的实现程度;法律对政治

的作用:1、规范国家权利的运转2、规范政治角的行为3、确认各项政治制

度,推动政治体制改革4、推动政治运行和发展。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法与国家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

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其次,法

对国家是必要和不可或缺的。

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

教。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1、法离不开国家,法从属于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与发

展的基础。法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影响,2、国

家不能无法而治。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与人权的实现: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

权的保障,政治权利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和自

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律的保障,所以民主

立法是关键所在。.

.人权的评价标准:西方文明国家一般强调的人权的普适性,并利用他们在经济,

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方面的优势推行自己的观点;而非西方文明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障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国民素

养,传统文化等)之上,并且强烈的反对前者的观点。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当代

英国思想家米尔恩提出了“作为最低限度标准的人权”。人权标准是最低的,所

以才能成为普遍的;因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鉴于一系列复杂的原

因,人权的评判标准将长期存在着分歧。但人类在促进人权的伟大事业中不断沟

通,不断理解,不断磨合的过程,其本身也是一种人权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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