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问题

更新时间:2025-12-19 18:27: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0日发
(作者: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

统一。

(1)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

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

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

(3)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

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者统一”贯穿于社会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三个至上”是三个坚持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个至上”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二、依法行政的具体内涵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无法律依据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

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恰当行使

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该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相对方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

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

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6.权责统一

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

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形式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

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1.要坚持司法公正。

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

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

2.要实现司法高效。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

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3.要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全社会要依

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四、为什么要执法为民?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执

政理念。执法为民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

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的过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众的基本利益,保障人民众日

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好地兑现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推动力。

五、为什么要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

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

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六、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七、在贯彻公平正义理念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

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

的公正。

2.正确处理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

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

公正与效率。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事实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

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这种普遍性

的尊重。

同时要从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待特殊地域以及特殊体或个体做

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于更

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

发挥司法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

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运用多方面的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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