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题

更新时间:2025-12-19 16:15: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21日发
(作者:消费税税率)

4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

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

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42.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

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43.简述行政处罚适用

的条件。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行为客观存

在,(2)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

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追究时效为二年。44.论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与理论

基础。答: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①确立了公民

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②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③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2)理论基础。司法审查的

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上:①民主原则。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

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又是对社会

主义民主的主要保障。②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既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也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

模式的选择。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保障了国家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协调行政权与司

法权的关系,使得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同时保证了行政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③权力制约

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行政机关与司

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

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具有中国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程

序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④人权保障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社会主义

人权原则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

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人权制度不仅得到宪法的确认,而且在越来越多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案例

分析知识点;(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

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

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考查知识点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即政府的规章之种类)(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公立大学是法律、

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2、考查知识点范围:(1)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会议纪要》

等文件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2)享有公平

竞争权的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3)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3、考查知识点范围:(1)执

行职务的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四个标准:第一、

职权标准;第二、时空标准;第三、名义标准;第四、目的标准。(2)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

机关。(3)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未明确表示,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

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人民法院审理家提出的国家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

(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什么条件4、考查知识点范围:(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复议机关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

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不能以部门规章为根据。(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

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

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4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a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

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b行政法在内

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极其广泛。*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2.简述行政命

令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

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其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

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3)行政命令是一种没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命令的

实质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为规则。(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

职权的行政行为。43.简述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及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

赔偿范围概述: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①违法拘留

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良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3)对侵犯财产权

的行政赔偿的范围:①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

违法列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

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

为。②因公民、法1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41.简述行

政裁决的特征。答:(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

事纠纷;(3)行政裁决程序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

活动,并具有法律权威性;(5)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42.简述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答: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

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它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政违

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

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③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④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

承担行政责任。43.简述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答:(1)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

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2)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3)行政复

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

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43.简述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1)行政处罚案件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者违

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

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6)行政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如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行政区域内,可委托这些人员所在的行政区域

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41.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区

别。(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

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具体说来,行政委托根据所委托

行政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a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

政授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b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

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

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

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也

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42.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答:(1)不予处罚

与免予处罚(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4)单处与并处(5)行政处

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43.简述行指导的特征。答:1)行政

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其方法多种多样。3)行政指导属于

“积极行政”的范畴4)行政指导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一种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5)行政指导是一

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6)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41.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

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为合法成立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有:(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

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42.简述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

别。(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它是为实

现行政目的服务的,只要相对方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

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

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

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

是通过对相对方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

为了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4)

适用的频率不同。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其停止

对社会的危害或迫使其履行完义务为止。行政处罚贞IJ应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

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行政强制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

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法院只能判决销或确认为违法,而不能作出变更判决。部分行政处罚行为

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或具有自由裁量的因素,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43.简述

引起行政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形。行政合同的终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

满。(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

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6)

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4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

的要件。答:(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①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②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③行政立法公开发布(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①不以相应行政

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②行政首长签署(包括正副职行政首长)。③公开发布,包括在正

式出版物上登载,或者可以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

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42.简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特征。听证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听证程序

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这种听证程序与审判程序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

但听证程序的主持人毕竟是行政处罚机关的人员(尽管他或她不能是本案件的调查人员,因为依法职能

必须分离),在公正性方面,难以与作为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相提并论。第二,听证公开进

行。听证程序不仅有行政机关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而且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旁听。质证与辩论程序

的公开,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第三,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

处罚领域,但在我国目前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在范围上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范围的不断扩大应当是历史的必然。.第四,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

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第五,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

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43.简述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的区别。(1)两者的主体不

同,所行使的职能也不相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行使的是依法管理社会的行政职能,行政

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其行使的是运用审判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职能。(2)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限

于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且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审判则调整着法定范围内的行政纠

纷和附带于行政诉讼的民事纠纷。(3)两者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不同。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方式比较简

便灵活;而行政审判程序则严格规范(4)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一般情况下,行政裁决并非终局裁决,

通过原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权;而行政审判则体现的是最终的司法裁判

权(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判决)。41.简述行政立法的特点。我

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

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

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3)

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

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42.简述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责令改

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性质不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是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性的行政命令;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主体对行

政相对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2)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法律制裁,

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

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订三违法行为,真本身并非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停止违法

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3)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救、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

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

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多种形式(4)直接目的

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

改正或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43.简述行政不当的概念与特征。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不当是合法幅

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蛳重、不公正等;(2)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3)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

性行政责任;(4)行政不当既可部分影响行政行为效力,也可全部影响行政行为效力。41.简述行政为废

止的条件。通常有:(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相应行为的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

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和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和使命,从而没有继续存

在的必要42.简述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和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特征:(1)

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3)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

技术鉴定书等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管理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43.简述行政奖励的原则与构成要件。简述行政奖励的原则与构成要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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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奖励的原则:①

依法奖励的原则。②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③公正、平等原则。④奖励与行为相适应

原则。(2)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①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②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③符合法

定的奖励权限。④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41.简述执行罚的概念与要件。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

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相对方在

被科处金钱给付义务后如仍不履行,可再次科处,直至其履行。执行罚的要件有:(1)存在法律、法规

赋予义务人的合法义务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2)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无法由他人代为

履行的义务(大多是作为义务,但也有不作为义务)。(3)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执行罚。42.简述行政裁决

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

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2)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

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它们与行政裁决主体的关

系是相同的,都没有直接的命令服从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方

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不对等(尽管申请复议后,按照法律规定二者的地位是

平等的),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相同的。一般来说,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它们之间存在行政隶属或命令与服从的内部行政关系,而复议机关与申请人之间是一种救济法律关系,

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职责进

行管理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行政法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它作为公民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途径,应属于行政法中行政救济的范围。43.简述第二审程序的特点。(1)

第二审程序中,有权提起上诉的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超

越法定期间即丧失上诉权。(2)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

或裁定有错误并影响了自己的利益。(3)行使第二审管辖权的审查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

院。对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4)第二审程序审查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法院尚

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5)第二审程序的审查方式不一定必须开庭,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实行

书面审理。(6)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终审性质,不得再对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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