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制裁理论对我国判决执行的启示
作者:钱奎
来源:《卷宗》2017年第01期
摘要:“制裁”在凯尔森的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涉法的属性,亦关涉具体规范的逻
辑构成以及规范的效果。将凯尔森的制裁理论应用于判决的执行,调整法院的角,注重制裁
的作用,加大制裁的力度,可以很好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从而解决当下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制裁;强制执行;不法行为
制裁在凯氏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涉法的属性,亦关涉具体规范的逻辑构成,以及
规范的效果,但学者大多对此不够重视,即使有所论述,亦很少涉及执行领域。而“执行难”现
象可以说是我国特有的法律现象,也是长期困扰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突出问题,其原因
固然与当事人不予配合有关,亦与法院执行不力,惩罚力度有直接关系。文章通过对凯尔森的
制裁学说的研究,发现该学说与我国当下判决的执行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契合,因此试图将判
决的执行融入制裁学说之中,拟填补这一空白,并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寻可行的路径。
1凯尔森的制裁观
(一)关于制裁,凯尔森重点强调其强制性,凯尔森认为,制裁是作为强制手段的、通过
惩罚所进行的一种间接动因技术,亦即违反本人的意志而剥夺他的所有物。“当制裁已在社会
上组织起来时,对破坏秩序所适用的灾祸就在于剥夺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由于所有物是违背他本人意志而被剥夺的,所以这种制裁就具有一种强制措施的性质”。[1]必
要时使用武力,这并不意味着在实现制裁时必须使用武力。这种武力只有在适用制裁遭遇抗拒
时才是必要的。“如适用制裁的权威拥有充分权力,使用武力只是例外的情况”。法就是这样一
种规定了制裁作为强制措施的强制秩序,因为它以强制措施来威胁危害社会的行为。凡设法以
制定强制措施来实现社会秩序就被称为强制秩序。
(二)制裁与法律的属性
凯尔森认为关于法律本质属性既是制裁,即法律仅仅由于其规定了强制性的制裁行为而得
以区别于其他所有的社会规范制度。他认为,法律秩序以人之趋利避害为出发点,法律之目的
无非是诱使人们为其所欲之行为,而制裁是其手段,该手段宣称若不行立法者所欲之行为,则
恶害加诸其身。然而,“法律之为法律不在于其目的,而仅在于此特殊手段。”[2]“法律更是一
种强制实施之特殊技术:通过对相反行为加以强制(剥夺某些利益,诸如生命、自由或财
产)从而鼓励社会所欲行为之发生。”法通过规定一旦出现与之相反的行为就适用某种强制性
措施这种威胁,从而塑造社会上所期待的行为。
(三)制裁与规范的属性
本文发布于:2022-07-23 19:0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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