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教程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__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
主动的对《中华人民__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
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
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
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
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
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__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__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
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
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__,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
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__,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
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
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
照《中华人民__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
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
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
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
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
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
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
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
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一:学习刑法心得体会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
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
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
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
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
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
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
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
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
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
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
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
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
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
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__、
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
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
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
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
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
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
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篇二:学习刑法心得
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
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
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
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
现象的科学,
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
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
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
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
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
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
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
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
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
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
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
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
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
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
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
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
非、对与错,可
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
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
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
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
么我们对这个
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
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
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
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
逻辑性和规范性。三、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
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
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
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
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
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
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
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
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
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
大有用武之地。四、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
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
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
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着
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
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
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
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
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
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
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
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
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
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
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
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五、正
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
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
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
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
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
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法官、
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
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
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
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
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
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
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
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
我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__未被司法
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__尚未
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者__投案。__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
负责人员投案的;__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
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
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的;犯
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
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
案。并非出于__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
知__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__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
自动投案。__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是指__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
有数罪的__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
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__,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
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__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
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
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__、被告
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
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__,可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
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__、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__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
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__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
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__,具有其他有利于国
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
__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
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__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
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
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通过对法律
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
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
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篇三: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刑法分则
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
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
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
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
劫、xx、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
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
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
用器械、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
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
和杀人、抢劫、xx、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
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
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
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
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
范畴之外。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
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
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
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
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
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
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
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
证。在上学期
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
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
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
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
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
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
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
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
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
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
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
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
是指__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__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
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
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
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__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
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
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
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
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
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__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
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
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
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
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
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__的严厉惩罚。刑罚
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
了国家、社会的,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
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
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
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
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
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
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
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
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
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__,破坏社
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
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
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
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
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
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
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
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
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
是的平等关系):危害__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
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
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
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
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
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
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
行凶、杀人、抢劫、xx、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
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
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
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
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
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
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
杀人、抢劫、xx、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
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
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
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
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发布于:2022-07-24 23:3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347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