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对甲乙的观点进行分析
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
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
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
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
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
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
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
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
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
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
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法律的实施,
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
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
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
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
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
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
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
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
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
“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
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
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法律与道德又相互交叉与渗透,
其两个重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
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
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
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
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
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
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
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
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
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
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
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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