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篇一: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支付大全(2016年
版本)】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的。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
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
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
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
人员的;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9)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9)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1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
合同的。
(1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导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3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
天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
付经济补偿金需支付代通知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代通知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需支
付赔
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有两大类,实务中有n种情形:(1)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说明:
这里仅列举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赔偿金,不涉及用工过程中其它
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
责任。
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
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
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
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计算年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年限和基数特殊规则(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
不超过十二年。
分段计算: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
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
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对工作年限跨越了08.1.1日前后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的
分段计算各地规则有差异,往下看。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x2倍。
1、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赔偿金的计算分段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
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
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上海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根据上海高院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
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
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
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
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
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
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
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
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
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
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
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
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3、广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广东高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
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
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均需支付
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
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
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
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4、江苏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江苏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劳动合同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
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
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江苏省劳动合同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
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
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5、山东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山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
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
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
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
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
的平均工资。
6、浙江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浙江高院认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在用人单
位的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
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支
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
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
资。
7、安徽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安徽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人民法院应视以下情形确定: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
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
【篇二:劳动者必须知道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必须知道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其
后又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
又经修正实施,劳动合同法共计98条,实施至今,劳动者的利益得
到了较好的保障。但是从整体来看,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与其切身
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普法工作。本文
将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一一罗列。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单位无权扣押证件,无权收取任何财物或者要求提供担保。(法
第9条)
2、确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第10条)
3、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一定期限内的双倍工资。(法第
82条)
4、试用期不能太长,同一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第19条)
5、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法第20条)
6、除了对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不得再以其他情形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法第25条)
7、满1年都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法第14条)
8、入职登记表、聘书等一般不可以替代劳动合同。(法第17条)
9、试用期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解除的应当说明理由。(法第21
条)
10、劳动合同无效的,单位也应当按劳支付报酬。(法第28条)
11、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属于用人单位。(条例
第3条)
12、依法取得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
则需受用人单位委托订立劳动合同。(条例第4条)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13、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否则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
付令。(法第30条)
15、用人单位的相关变更和分立、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权利义务。
(法第334条)
1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谁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提前30日通知,单位不提前通知需要支付一个月
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员工不提前通知可能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第36、37、40条)
17、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因为单位违反本法或者合同约定引起劳
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因单位自身原因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因劳动者合理原因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第36、38、40、41、44条)
18、因员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严重违章违法等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第39条)
19、单位无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
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法第48、87条)
20、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
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法第47条)
21、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不支
付加班费、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
付或补足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
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法第85条)
22、劳动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受损失的一方。(法第
86条)
23、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法第90条)
24、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可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金。(条例第5条)
25、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可
合并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
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
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条例第10条)
26、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例第21条)
27、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
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例第23条)
28、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
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
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条例第27条)
注:本文中括弧内的法指劳动合同法,条例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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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代通知金的正确适用】
代通知金的正确适用
在处理劳动关系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时,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
金,这说明劳动者对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适
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3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
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
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
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
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适用代通知金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通知领取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
知金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需要计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
其次,对于是采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还是支付代通知
金后解除合同,选择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履
行的实际情况作出自由选择。
最后,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
付的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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