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
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
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
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
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
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
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
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
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
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
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
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
般不会轻易地;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宪法》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
有宪法典。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
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
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
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
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
“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
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
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
特定性;2.临时性。
《宪法》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巩固(政权)作用,限制和规范(公共权力)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
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
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
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
想文化基础。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当国家权力不受限制、无
限扩张的时候,其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公民权利。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
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
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
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点:就指引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社会
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就指引范围而言,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就指引
的效力而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对
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
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
面,都能在宪法中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它法律则不可能。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集
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的评价实质上是统治
阶级的综合评价。宪法的评价具有最高性,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
动准则。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
的影响。
《宪法》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
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
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
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
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
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
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
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
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
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
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
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
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
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
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
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
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
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
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
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
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
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
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宪法》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三大条件:经济条件、政治原因和思想条件。究其根源无非
是,(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提供了物质基础;(2)资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提供了政
治基础;(3)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各种政治学说,提供了思想基础。
2.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我们认为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它和部门法的关系角度来讲,若从历史上讲,则是先有法律,后有
宪法,宪法的产生至今还不过二百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所以说宪
法是近代的产物,有人问:古代有没有宪法?古代有宪法这个词,等同于刑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
由大宪章》),英国的宪法有两个特点:不成文的宪法,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实行君主
立宪(内容上的特点)。三大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宪政和民主是两个对应的概念,民主是讲政权的合法性,宪政是讲不管是民主还是专制的政府,
它的权力要不要受限制的问题。英国最早对国王的权力实行限制,但是它们民主真正的普选制实际
是本世纪的事情,然而它搞宪政已经搞了几百年,所以说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政的
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
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从法律上说英国君主享有很高的权力,但实际上英王没有实权,另外
英国是世界上宪法的母国,是最早出现宪法的国家。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
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
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这
两个文件为美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3)法国的宪法,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
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1791年的宪法是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
法,其突出的弱点是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
法国宪法以往考过一题,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不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是,
因为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所以它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二、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
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
宪法,干扰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第一部新民主主义宪法),后来的75、78、82宪法,其中
78年宪法在79年、80年做过两次部分修改。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即1982
年的宪法。1.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82宪法在88、93、99年三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
行了修改:
(1)88年的修改:关于土地的制度作了变动(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还有根据我国经济
体制改革的成果,我们在宪法中规定了私营经济的问题,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国家保护私营经济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他们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他们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补充)。
(2)1993年修改的内容较多。
A.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在宪法中第一次把初级阶段理论
纳入宪法;
B.我们国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这两个制度,也是93年纳入宪法的;
C.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把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势
为主确定下来了;
D.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纳入宪法;
E.县级人大的任期调整到5年;
(3)1999年的修正案,是6个方面:
A.发展阶段方面,强调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指导思想中增加了理论;
B.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
C.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分
配制度也相应变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
D.农村的经营体制又发生变化,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形式变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重要组成部分。
F.反革命的称谓改成了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
(4)2004.3.14修正案
A.三个代表入宪;
B.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C.国家保护私有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
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D.重新阐释爱国统一战线,认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
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
E.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
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F.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建立同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G.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古代的宪法有三种含义:
(1)宪法是和其他的法律是一样的,就是指一般的法律;(2)一般法律的基本法的含义;(3)指法
律的颁布制定。
2.西方的宪法
(1)古希腊的是城邦国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2)古罗马是作为皇帝的敕令;(3)英国是用
来标志国王和其他阶层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
3.近代意义的宪法,19世纪80年代在中国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法是一个统称,宪法是其中一门具体的法,它具有法的共性。这些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代
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
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
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
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
社会组织和一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最高的行为规则;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是国家公民权利保证书,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不管是社会主义的宪法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其产生、内容、发展都与民主有紧密地联系。
三、宪法的本质,教材中说宪法是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法学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宪法分类)
两大部分: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是否成文。
(2)刚性柔性。
(3)钦定、民定和协定。前两种分类都是英国法学家普莱斯提出来的。划分标准:是否成文是
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的;刚性柔性的标准是看制定和修改的规定严不严格的问题;钦定、民定和
协定的标准是以制定颁布的主体来划分的。
哪些国家的宪法是成文的、不成文的,刚性的、柔性的,钦定、民定和协定的。英国是最典型
的不成文的宪法国家,美国是最典型的成文的宪法国家,成文宪法基本可以等于刚性宪法,柔性宪
法基本可以等于不成文宪法。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阶级本质上分:资本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宪法是近代的,无封建和奴隶制)
本文发布于:2022-07-27 01:3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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