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
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
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
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
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
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
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
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
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
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
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
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
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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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
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
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
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
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
产权的范围。
股份募集
4、赵某、李某、刘某、王某、田某五人拟设立华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5人中筹集股份600万股,
每股1元。赵某以房屋作价240万元出资,李某以服装缝纫设备作价80万元出资,刘某以一台汽车一台
轿车作价8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祖传制衣技术秘密作价50万以及国内外销售渠道作价50万出资,田某
以货币100万出资,不向社会发行股票。5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规定:①为节约公司运行成本,公
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置执行董事1人和监事4人,由5位股东担任;②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
所有董事和监事不得转让其股份。试分析:
(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能否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什么?
(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方式?
(3)本案中所述公司章程的两点规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不能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因为该公司股东仅田某一人以货币100万出
资,仅仅占注册资本的16.67%,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
故不能核准。
(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发起设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和募
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本案中即由5名
股东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属于发起设立方式。
(3)公司章程之①不合法。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比较灵活,股东人数较少、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比较严
格,必须设董事会。并且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不少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本案公司章程中不设董事
会以及监事会中没有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法。
公司章程之②合法。因为公司法142条虽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份明确作出
了限制性规定,其第2款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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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会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
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
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
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
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
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在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而在本题中,董事谢某只以电话方式委托董
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因此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
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案例题
(一)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
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
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
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
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为什么?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为什么?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为什么?
答案:
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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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答案】Z董事不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其任职的有限责任公司竞争。
【解析】因为其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竞业禁止的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在公司担任特定职
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如果允许他们
与本公司进行竞争,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也与基本的商业道德不相吻合。
3.【答案】Z董事的10万元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
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
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答案】股东甲的想法不能实现。
【解析】因为公司成立后,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股东不能抽回出资。虽然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份额
是允许的,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却受到法律的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
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
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股东甲的想法不能成立。
(二)2000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
迟未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02年3月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
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
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问:
1.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
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丙的要求是
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2.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答案:
1.【答案】不能。
【解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
则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的出资就是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也是股东仅以其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出资,股东一旦
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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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基础;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
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
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
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
的比例要求。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
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
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
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
《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
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
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
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可见,创立大会的
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
开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
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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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29 15:4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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