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总第一卷,第6期(月刊)中国律师和法学家JournalofChinaLawyerandJurist,ISS1548-7695,USA
禁私:中国古代对天学的法律控制
苏州大学法学院方潇∗
摘要:中国古人对头顶的天空进行了独特认知并形成了“天学”。由于天学涉及到统治王权及一切
军政大事之正统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的本源问题,所以其受到统治阶级官方严格的法律控制,这种控制以
禁止和打击私人染指为主要内容。可以说,对天学的禁私行为为我们理解古代的政治统治提供了一条根本
路径。
关键词:天学天文天象私藏(习)法律控制
头顶苍穹,星辰闪烁。中国古人针对头顶的天(星)空进行了中国式的独特认知,并形成了独特的“天
文”之学——“天学”。在这个天学中,一切天体如日、月、金木水火土五星等在天穹二十八个星宿间的
各自和交错运行而显现出来的“天象”,都体现了那个无所不能、主宰一切而又人格化的神秘之“天”的
意志和情感。由于人间的统治王权、统治天命、人君祸福乃至一切军政大事的合法性、正统性和有效性都
本源于“天”,所以“天象”成为统治者和官方密切关注的对象,“天学”也就成为了统治者和官方力求垄
断的学说。为此,几乎历代王朝都制定了严厉的法律,禁止个人私藏天文器物、私习天文,禁止个人私为
相关天文之事,从而对天学进行法律控制。
一、禁私藏天文器物和私习天文
对私藏天文器物和私习天文的法律禁止,可谓是历来已久,比较明确的禁令在晋代泰始三年就已存在,
1而在次年颁布的《泰始律》中更是明确规定私下传习天文要处徒两年。不过,较为全面、具体的法律禁止
当出现在唐代,《唐律疏议》之“私有玄象器物”条规定: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
者亦同。2
对这条律文,疏议进行了得当的词句解释:
玄象者,玄,天也,谓象天为器具,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观时变。易曰:“玄象著明,
莫大于日月。故天垂象,圣人则之。”尚书云:“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文者,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
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则观于天文。”图书者,“河出图,洛出书”是也。谶书者,先代圣贤
所记未来征祥之书。……七曜历,谓日、月、五星之历。太一、雷公式者,并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
皆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妖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书,转
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
据疏议所释,玄象器物实为浑天仪之类的天文仪器,通过它可“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
观时变”,即根据日月星辰的运行而观测时变。至于河图洛书,则是上天对“伏羲继天而王”和“禹治洪
∗方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苏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近年来,曾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
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通讯地址:江苏省苏
州市十梓街1号苏州大学法学院,邮编:215006。
1《晋书・武帝纪》有云:“(泰始三年)禁星气谶纬之学”。
2《唐律疏议・职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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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赐物,即八卦图和洪范书,后又衍生为阴阳和五行之属,当然乃天学资料。谶书作为“先代圣贤所
记未来征祥之书”,实际上也是天人感应、阴阳五行和灾异符瑞之说的运用,自是天学资料范围无疑。七
曜历是指日月五星七类天体之运行历数,对占星术的运用极为重要。而太一、雷公式作为占吉凶之书,同
样与天学密切相关。这些天文器物和资料由于直涉天学,用之习之即可通天,故严禁私家藏有,以免私人
获悉天机,觊觎天命大宝。
既然私人藏有这些天文器物都为犯罪,更何况在藏有前提下又传而用之呢?依前引唐律疏议规定,若
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妖言”之法。唐律之“造妖书妖言”条规定:
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造,谓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3
可见,处罚十分严厉。疏议对本条律文又有明确解释:
“造妖书及妖言者”,谓构成怪力之书,诈为鬼神之语。“休”,谓妄说他人及己身有休征。“咎”,谓
妄言国家有咎恶。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并涉于不顺者,绞。
“涉于不慎者”只是个程度问题,实质的犯罪行为是“观天画地,诡说灾祥,妄陈吉凶”,既踏入天
学禁地,又蛊惑民心,扰乱秩序,故处绞刑,比起私藏而未传用者徒二年要严厉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唐律疏议》“私有玄象器物”条之疏议界定了“私习天文”的含义,即“非自有书,
转相习学”,意即自己并未藏有天文图书,只是从他处传习而来。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并未藏有禁物,故
处罚要比藏而传用轻得多,但与藏而未传用者同,徒二年。
对于私习天文者,不仅有此专门律文予以处罚规定,而且还不适用于自首。《唐律疏议》之“犯罪未发
自首”条规定有: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4
在“犯罪未发自首”条中,我们只发现针对“私习天文”是不适用自首,但并未规定有对“私有天文
器物”作出不适用自首的情况。其实,这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对私习天文者不适用自首呢?《唐
律疏议》并没有进行回答。不过,清代律学家沈之奇在其著《大清律辑注》中对此进行了学理解释:
名例私习天文者,不准自首,以其习学已成也。若习学未成,与收藏禁物者,并准自首。5
可见,自首不适用于私习天文者,是因为私习者已经习学而成,掌握了知识,成为大脑信息库中难以
抹去的组成部分,这样即使自首又有何用?而那些习学未成者与收藏者,由于并未掌握通天知识,故可自
首无妨。但问题是,如何判断是“习而未成”呢?这的确是个难以判别的问题。所以,唐律之私习天文者
不适用自首之规定实为保险之举也。
宋承唐制,宋代对于私藏天文器物和私习天文的禁止规定,从律文到解释与唐律疏议竟是一字不差,
是为百分百的抄袭。不过,《宋刑统》在列完律文和解释后,补充了一个“准”文,即周广顺三年九月五
日敕节文:
今后所有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及衷私传习,如有者,
并须焚毁。其司天监、翰林院人员并不得将前件图书等,于外边令人看览。其诸阴阳、卜筮、占算之书,
不在禁限。所有每年历日,候朝廷颁行后,方许私雕印传写,所司不得预前流布于外。违者,并准法科
罪。6
可见《宋刑统》在唐律基础上有了新的补充规定。从上引敕文内容看,凡私有天文器物者,不仅要徒
3《唐律疏议・贼盗律》。
4《唐律疏议・名例律》。
5《大清律辑注》之“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条注。(参见[清朝])沈之奇著:《大清律辑注》,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
版社2000年版。本文以下有关《大清律辑注》之引均据该版本)
6《宋刑统》“禁玄象器物”条。(参见《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本文以下有关《宋刑统》之引均
据该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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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而且其藏有之禁物还要就地烧毁,让其消失。然而,须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诸阴阳、卜筮、占算之
书并不在禁限之例,即意可为私习,而且历书也可在朝廷颁行后允许私人雕印传写,这似是天学禁令中的
松驰之规定。不过,法律如此规定,并不代表实践如此。事实上,宋代法典经常被诏令所取代,宋代对私
人染指天学的情况予以处罚的严厉程度与唐代相比是过犹不及,直至死刑。如宋真宗景德元年春下诏说:
图纬推步之书,旧章所禁,私习尚多,其申严之。自今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候禁书,并令首纳,所
在焚毁。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星算伎术并送阙下。7
可见宋真宗的禁令之严,私藏天文器物及图书而不坦白上交者竟有死刑之处罚,并且以重金奖励告密。
元代作为蒙古族政权,同样对天文器物和私习有着禁令。不过,元代有关禁令均以皇帝诏令之形式出
现,而非法律条文。《大元通制条格》中有关诏令曰:
至元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中书省钦奉圣旨节该:据随路军民人匠,不以是何投下诸人等,应有天文
图书、太乙雷公式、七曜历、,圣旨到日,限一百日赴本处官司呈纳。候限满日,将收拾到前项禁
书如法封记,申解赴部呈省。若限外收藏禁书并习天文之人,或因事发露,及有人首告到官,追究得实,
并行断罪。钦此。8
按这道诏令,可见在诏令发布之前,凡是收藏有各类天文图书、资料的并不治罪,而是在诏令发布后
限一百日内上交本县官府,本县官府再将其封存上交省级官府;如百日内收藏此类禁书者不上交或百日后
还有去收藏及习学的,则要予以断罪处罚。不过,令人奇怪的是,禁令中并未涉及天文仪器如浑天仪之类。
条格中又有:
至元二十一年五月,中书省为河间路捉获贼徒隐藏苗太监伪造图谶文书,奏奉圣旨施行外,又奏:这
般星历文书每,在先教拘收者道来,不好生拘收来的一般有。如今随路里行榜文,这般文书教拘收呵,怎
生?奏呵,奉圣旨:这的索甚问?那般者。钦此。9
可见,伪造天文图书是为犯罪,就是藏有此类伪书也是犯罪。但问题是,从至元三年发布禁书令到至
元二十一年,仍有民间收藏禁书者,为此中书省奏议张贴榜文“拘收”。为此,元世祖特地再下一道诏令:
括天下私藏天文图谶、太乙、雷公式、七曜历、、苗太监历,有私习及收匿者罪之。10
于此可见元代统治者对民间私藏天文禁书的打击力度和持久战况。
明代同样严禁私藏天文仪器、天文图书及私习天文,不过,其法典处罚力度与唐宋相比则明显下降。
《大明律》“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条规定: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
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11
明代律学家雷梦麟对此条有个学理解释:
玄象器物,谓象天之器,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天文之书,谓推步测验之书,如统天历之类,凡
此皆所以防私习也。图谶之书,谓图像谶纬,如推辈图、透天经、风角鸟占之类,凡此皆所以防惑众也。
天文图谶,皆为应禁之书,……故私藏者,杖一百。其器物、禁书、图象、符玺等项,并入官。私习天文,
谓不系天文生,而私自习学能推步测验者,亦杖一百,送钦天监充天文生。并于犯人名下追银十两,给告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参见[宋朝]李焘著:《续资治通鉴长编》,上海师大古籍整理所、华东师大古籍整理所
点校,中华书局1979年版。本文以下有关《续资治通鉴长编》之引均据该版本)
8《大元通制条格》“禁书”条。(参见《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本文以下有关《大元通制
条格》之引均据该版本)
9《大元通制条格》“禁书”条。
10《元史・世祖纪》。
11《大明律・礼律・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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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充赏,开乐告之门也。12
可见,对于天文器物及图书进行私藏禁止,既是防私习又是防惑众,实质上,就是防止民间掌握“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