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导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
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
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
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近
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
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
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
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
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
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
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
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
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
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
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
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
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
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
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
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
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
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
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
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
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
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
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风险以及庞氏.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
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
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想知道
互联网金融
相关法律法规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
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
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
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
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
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
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
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
现实意义。
依据《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
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的行为.美国
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
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
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
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
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
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
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
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
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
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
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想知道
市政府关于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
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
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
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
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
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
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
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
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
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
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
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
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
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
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
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
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最近,有关
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
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特提示如下:
一、主要问题与风险
人人贷中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在国家对房
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
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
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
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
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着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同时,这类中介公司
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一
旦发生恶意欺诈,或者进行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危害。四是不实
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却被
后者当作合作伙伴来宣传.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由于目前国内相
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的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
法规界定。六是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
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
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
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监管措施与要求
针对人人贷中介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采取有效措
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
第一,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三个
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
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
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你知道
第二,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
当利益。
第三,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商请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
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避免声誉风险。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近年,国内兴起一系列P2P平台,如51GIVE、贷帮、拍拍贷、红岭等。去年底,
宜信将这种模式带入南京。但P2P这样的贷款平台在监管真空中“疯长"的好日子
似乎要到头了。日前,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下
称《通知》),首次对于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非法金融机构?
P2P贷款模式起源于英国,核心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使有闲置资
金出借的个人与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能在线上通过平台自行配对。
而宜信的P2P商业模式是,吸收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并将其提供给资金需求方,
与所谓“自行配对”不同,在这个过程中,资金供需双方的配对由宜信进行,客户并
不能选择贷款的投向。
记者以客户的身份致电宜信客户经理,该客户经理告知,客户在融出资金时,首
先要和宜信签订一个居间合同,再在宜信指定的借款客户明细上签字,这样就完
成了相关法律手续。
因此,宜信的模式被业界认为与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无异,但后两者都需要申请
金融特许牌照,某国有大行人士就对记者表示,宜信的这种资金中介行为应属违
规。
银监会在《通知》中表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
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
机构,甚至变成.
但也有专家从不同角度表达了观点,小额信贷专家王灵俊表示,宜信这样的P2P
公司填补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白,应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从鼓励金融创新的
角度予以提倡。“宜信理财的门槛低,解决了低端客户的理财需求,而在宜信借
款的人又绝大多数在银行拿不到贷款。"王灵俊说。
事实上,宜信正在加紧扩张,目前其已在全国30多个城市建立了全国性的服务网
络,员工多达数千人,坊间传闻,宜信的月贷款成交额已经超过1亿元。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为互联网金融立法
各大网络公司的“宝宝们”满天飞,老百姓的血汗钱都往里面存,资金安全如何保
障?全国人大代表、中南传媒董事长龚曙光6日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为
这个问题感到深深的忧虑.龚曙光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直接规定调整
互联网金融的条款,法律的缺位不仅导致多种涉网金融业务处在“灰地带",带来
风险、潜藏隐患,长此以往,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如果不立法进行规范,就有可能出现互联网金融集团。”
根据央行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数据,在互联网支付领域,全国获得许可的
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其中支付宝公司的实名
用户已近3亿,逾1亿手机支付宝用户去年的支付金额超过9000亿元.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与缺位,互联网金融已经显现出多重风险,并成为互
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阻碍。"龚曙光表示,这些风险体现在:首先,
互联网金融机构法律定位不明,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开展的业务“名不副
实”,超越了业务范畴,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次,法律缺
失留下监管真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蕴藏着道德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等,而现行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企业内控制
度、个人隐私保护等并无明确规定,法律监管的真空也可能放大这些运营中的风
险;第三、涉网金融犯罪现象不断突显,一类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者实施犯罪
行为,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另外一类是互联网金融业普
通参与者实施的犯罪,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等。
龚曙光建议,当下亟需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征;同时,尽快出台《放贷人条
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网络借贷行为规范指引》等相关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
效控制风险.
同时龚曙光还建议,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要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既
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以平衡创新与安全、维护公平
竞争秩序。只有在全面的法律保障和完善的行业监管之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
能焕发出更大活力。
赖小民: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等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华融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董事长赖小民
一、背景与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迅猛发展,特别是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已成
为金融领域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
据金融、在线理财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在内的众多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层出
不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
层次和产品.互联网金融正是这些特的体现,它不仅为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了
更灵活的融资机会,也为传统金融市场提供了更有效的改善补充渠道,同时还蕴
藏了巨大的创新力量。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发起成立互联网金
融专业委员会。其中不仅包括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和征信中心,还有18家商业
银行,28家支付机构,10家P2P网贷平台等75家单位。同时发布了《互联网金
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与《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
正在逐渐走向规范化发展。
但是,要真正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
有效合法经营,规范约束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不能光靠行业自律组织
来实现,还需依赖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
法规,从法律层面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
侵害,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繁荣发展。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行业准入门槛过低,互
联网金融企业数量急剧增多,业务经营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参差不齐;行业监管
主体不明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不完善,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网络技术安全存在
隐患,个人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等等.
二、建议与理由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以互联网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
网通过对交易对象、交易方式、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制度与调控机制五要素
进行重塑,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模式。但无论如何,互联网
金融改变不了金融行业的货币创造原理、信用机制等核心特征,它仍将遵循金融
行业的运行规则。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无区别。面对互联网金融加速
发展的趋势,结合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尽快明确监管法律主体,有针
对性地立法、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速互联网金融规制、条例和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
前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规制、条例、
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
任等方面进行界定管理。
第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设
在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
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规范界定互
联网金融的经营范畴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修订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
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使之与互联网金融的基
础性法律法规相协调。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包括互联网金融
市场的资金监管机制、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
、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涉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框
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保互联
网金融的发展有法可依,和谐规范。
第二,促进相关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
在立法条件不成熟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
融的相关部门规章,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互联网金融平
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对互联网金融
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
(二)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第一,明确行业监管主体,提高部门间协调监管效率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政策。作为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
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在分业监管政策下互联
网金融的很多监管工作没有做到位。因此,建议在梳理互联网金融各项业务经营
特点及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业务的监管主体,通过组
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做到监管有序、
权责分明.
此外,互联网金融经常会涉及到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行为.单靠一个部
门、一个地区和一个国家的力量远不可能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因此,要加强互
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等部门;要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金融
监管主体的合作,实现国际间的互联网金融协调监管。
第二,建立网上监控平台,强调统一的非现场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虚拟化、交易简便快捷的特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时间将更加缩短、交易频率将获得更大提升,这将使得传统金
融的现场检查手段很难再有更多用武之地.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要重视加强
非现场网上监管技术的运用,建议开发建立统一的网上监控平台,对互联网金融
数据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
第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新的风
险源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及小微企业,看似门槛很低,但却需要巨大的
资金投入与高超的风险管控能力。因此,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资质的审
核,设定一定的行业技术门槛,通过核发经营牌照、要求缴纳保证金等手段来规
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秩序。
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
入信用危机泥潭,将可能引发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
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及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特别是,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
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信息更应该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风险化解.
第四,推进实名制建设,纳入统一的央行征信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国内个人及小微企业
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尚未健全,绝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接入央行个人征
信系统,要准确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需额外付出较高成本.另外,由于网络的虚
拟性和没有征信系统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更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违约的纠纷,投
资人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建议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
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
制;同时,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央行征信管理体系,这不仅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企
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更可用其平台上的交易数据来充实完善央行征信管理信
息。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如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将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影响到整
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议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畅通
建立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包括网络举报、电话投诉
等多种直接对接手段,并配备专业、专职人员进行专门管理,确保消费者投诉受
理渠道畅通。
第二,设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设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
和理财投资等咨询服务.开展互联网金融投资消费的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
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文发布于:2022-07-31 21:5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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