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卷 总第51期
Vol.13 Sumo.51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ALOFGUAGDOGRADIO&TVUIVERSITY
2004年第3期
o.3.2004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哲学思考
邓翊平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源于英美国家司法判例的一项国际私法制度,其产生、存在和发展有其深刻的
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根源。本文从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入手,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的具体运
用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两大法系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在适用最密切联
系原则时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几类问题。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地;限制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764
(
2004
)
03-0062-06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
TheDoctrineofthemostSig2
nificantRelationship
)是近几十年来国际社会兴起
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或方法,是当代国际私法中
的一项崭新制度,它起源于英美国家的司法判例。
透过种种表面现象,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发源
于本世纪中叶并于60至70年代正式确立和被各
国立法所采用,自然有其深刻、复杂的社会经济动
因和思想根源。
首先,作为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对基
本矛盾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告
诉我们,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总是在不
断地反映客观物质条件及其变化。法律作为一种
上层建筑同样也是不断反映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变
更。从社会发展和国际私法关系的角度看,几乎
与国际私法变革阶段同时兴起和发展的新技术革
命及由此引起的世界经济大发展,无疑对最密切
联系原则的产生有着直接影响。由于信息革命的
推动,美国等西方国家步入世界经济第五长周期。
这个以信息技术产业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时期,不
仅改变生产和生活形式的内容,而且出现以汽车、
钢铁为主的工业时代转向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
的信息时代。在新技术革命直接促成的新的世界
经济环境下,国际分工和合作不断发展,国际经济
贸易规模扩大,速度加快,范围更广。随着网络的
应用,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愈来愈不受地域的限
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日趋多元化,各种
关系越来越复杂。现代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的广
泛使用,不仅使得涉外法律行为的时间流程大为
缩短,涉外法律行为的空间地位也变得极不稳定。
正因为此,这种受到新技术革命猛烈冲击而在各
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自
然要求作为其重要调整工作的国际私法在法律适
用上应力求实现灵活化、公正化,最密切联系原则
正是基于这样特定的社会现实,由那些不满现状
的法学家和法官们做出的一种相对理性的选
择[1]。
其次,法律是稳定性和变动性的统一。那么
我们必须在运动与静止、保守与变革、经久不变与
变化无常这些互相矛盾的力量之间谋求某种和
谐[2]。那么这一矛盾在国际私法中又演变成为法
律的规定性与自由裁量权的对立统一的体现。20
世纪初,随着实用主义哲学的兴起,司法个人化要
求已经出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重视。美国
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曾指
【收稿日期】2004-05-08
【作者简介】邓翊平(
1979-
)
,重庆忠县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200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004年第3期邓翊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哲学思考63
出“: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就其思想渊源来说,这种理论、原则却有一个更长
的形成、发展过程。一般认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
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
即已有这一原则的端倪。萨氏认为,每一
权力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恒地保持。
本座说”
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性,都与某一法域相联
文明的进步社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丧失平衡。通
系,而其联系的所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然后又恢复这种平衡,
(
Seat
)。他认为,要在某一法律关系上达到适用而且也只有凭靠这些方式,政治组织才能使自己
“本座”为标志而确
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庞德还提出了“无法司法”
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
立的法律制度。1880年深受萨维尼思想影响的
的概念,无法司法就是根据某个人的意志和直觉
英国国际私法学家韦斯特莱克(
Westlake
)在他的
进行的,他在审判时期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且
著作《国际私法论》一书中就提出了“最真实联系”
不受任何固定的、一般的规则约束。正是这种思
(
TheMostRealConnection
)的概念。1954年美国法潮影响下,美国国际私法界20世纪中叶爆发了一
(
)一官富德(
Fuld
)在“奥汀诉奥汀”
场“革命”。笔者认为,一方面冲突规范必须具有
(
centreofgravity
)案中明确提出了“重力中心地”
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否则涉外民事法律关
(
groupingofcontacts
)。1964年纽和“关系聚集地”
系的处理便会失去准则;另一方面,社会现实复杂
约州法院在贝柯克诉杰克逊(
n
)
多变,任何具体规则均无法完全符合客观现实情
一案中完全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判决。
况。因此,冲突规范又必须具有灵活性和有利于
1971年美国学者里斯(
Reese
)在其编纂的美国《第个案公正,这两方面的价值目标既对立又统一,共
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全面论述了“最密切联系”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