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5-12-12 06:17: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日发
(作者:赠与房产过户费用)

.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性

广泛性

国际性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了

一个新阶段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抓住了法律的域效力与域外效

力这个法律冲容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互相

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的一切人,和城

邦法能否适用于城邦外的城邦居民。

另:法国的法则区别主的代表人物是杜摩兰和达让物莱,从理性自

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扩大法的适用畴,杜摩

兰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物莱提出法律或习惯的属物原则,主中省

区在法律上自治,主把领域的一切人、物、行为都置于当地习惯控制

之下

4简述既得权说

既权说的代表人物是戴西,其核心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

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

.

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

有效设证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甚至认为,每个文明

国家的冲突法,都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础上,即根据一国法律

正当取得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8.简述政府利益分析说

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

名法学家柯里

柯里认为,在每个洲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洲的政府利益,百这种

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

在于如何调和分析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洲利益应

当让位,柯里还具体提出了政府利益的分析方法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的倾向,学说揭示了解

法律冲突的终极目的,是要解决利益冲突,受到了高度评价,但他全

部抛弃法律选择规则也受到了几乎同等程度的批判,柯里把法院地利

益高于一切,与国际私法的宗旨背道而驰。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1)准据法是经冲突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援引才能适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未经冲突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

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

律。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规定的不一

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指引的外国法理

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

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

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

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

法律,故意创造一此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使其他对有利的另一国法

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一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规避法

律为目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的法律,而不是任意

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

.

规来过到法律规避目的

4)法律规避是必须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

某种联系。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最

大限度的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手段,在我国的立法中得

到充分的肯定。

我国在实体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

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

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执行保留也做了规定。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一)适用国冲突规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对于这种错误,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与对待国其他法律规适用错误一样,允许

当事人提起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二)适用外国法不当引法的错误

对于适用外国法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给予当事

人司法救济,各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1)不

充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法国、德国等

.

(2)允许当事人上诉,如奥地利、葡萄牙等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各国在立法和实践常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1)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大多数国家在本国法律

中明确规定,本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上如需适用外国法为

准据法,而外国法律无法查明时,适用法院地法律。

2)类推适用国法,英美法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美国等少数国家采

用这种

4)适用一般法理,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德国、日本也有过这样的实

践。

15.我国关于定逆定理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

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试行,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

境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适用其他定居国

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的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务,应当认定为

.

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

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关于缔约国当事人适用公约的第一条规定,即双方营业地分

别外在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

用的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能通过明示

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的排除公约的适用

2)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

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这种选择应该明示。

3)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对于当事人双

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

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法人的国籍问题比较复杂,无论在理还是实践中,国际上并无

统一的标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中

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

2)法人住所地说

3)法人设立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

.

4)准据法说(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明

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

依据的法律来确定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

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

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

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

采用客观标志作媒介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过它已完全

抛弃了传统客观的机械做法,其客观标志不是一个,而是两个

或多个,其他物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瓦全中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

合分析来寻与合同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雨具发灵活

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信用证的法律特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

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合同,开证银行责任独立

.

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而非货物的买卖

20.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关于婚姻、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1.婚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5.在婚姻实质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

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胺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2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国的遗

产或者继承在境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国境的遗产

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及我国与外国的司法协助条约就拒

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了规定:

.

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定是由无管辖的法院作出的

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

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决。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

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

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如果需要

执行,则同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执行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效,关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

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主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可分割,主合

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

分的,两者彼此独立,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根据为

.

主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

实体权利得不到实现时的救济措施

仲裁条款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25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两大标准:

(1)以与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判断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又分

为:A以当事人国籍的不同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依据

B以当事人住据或居所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认定商事仲裁的国际性

C以当事人国际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

D以当事人国籍不同或当事人地点和居所不同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

E以仲裁地位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之外为标准确定场事仲裁的国际性

(2)以争议的性质为标准确仲裁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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