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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产品全部
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
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全部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
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
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
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合营企业设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
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
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
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
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
经济组织的合并。
2.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
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
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
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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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企业投资法律制度
概述:
投资按其形式划分,可以分为新设投资(亦称绿地投资)
和并购投资两类。并购投资依标的可分为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
股权与资产结合的收购,依收购流程可分为招标收购、独家谈判
收购和公开市场收购。
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制。投资项目主要
监管机构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
其对应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
1.投资的前期报告制度
我国对于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实行前期报告制
度。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
景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
划表。
2.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度
(1)发改委对投资的项目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3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发展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
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
后报国务院核准。资源开发类项目以外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
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核准。赴台湾地区或未
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均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核准
程序: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
申请变更: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建设
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
方投资额
20%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核准条件。
(2)商务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的核准:核准权限:企业开
展以下情形投资(“部批投资”)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商务
部核准: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
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
益的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
的投资(“部批投资“)应当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投资;能源、矿产类
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投资。核准程序。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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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2 23:0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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