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律师事务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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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
第六章利益冲突的处理
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
人利益,树立本所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以及xx
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总部与下属分所的全体律师,包括实
习律师、兼职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
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
没有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处理,
但尚未签署委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和仲裁案件。
第六条本办法中采用的:“应当”、“必须”、“不得”等术
语表述的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类型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利益冲突行为是指:
(一)在诉讼或仲裁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已经或
者拟代理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
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二)在对投标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对同一招标
项目进行投标的行为。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而本所的不同律师
接受委托的。
(四)在法律顾问领域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又在诉讼
或者仲裁案件中又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五)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xx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认定和处理规则》中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详
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本办法在此不作列举。
第九条本所补充和归纳的利益冲突表现形式: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
为:
1、在对同一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出现双方或多方同时投标的;
2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
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5、本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系后一年之
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委托;
本所的除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以为的客户,在与本所终止合同关
系后半年以内,未经原承办律师的同意,本所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
委托。
6、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
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7、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
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8、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二)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
冲突行为:
1、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
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2、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
3、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
4、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
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
5、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
第十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建立
为了应对本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本所建立“利益冲突核查信息
库”。该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信息登录和信息
核查。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中的信息,为本所的商业秘密,非经本办
法确定的查核程序和分管合伙人的同意,专管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
不得将信息库中的资料复制、传阅和散布。
第十一条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主要包含下列三类信息:
(一)投标信息,包括投标律师的信息、投标项目的名称、投标
的具体日期等;
(二)案件信息,包括委托当事人的信息、案件中其他当事人的
信息、争端事项或者标的等。
(三)客户信息,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信息、专项法律顾问客
户信息、非诉业务客户信息;
(四)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及本所律师近亲属的信息等。
第四章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本所由法律文书用印审核的专管人员负责对利益冲
突事宜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结果有异议的,由本所分管风险控制组认
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核查
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或有利益冲突情形存在可能性的,负责核查
的人员和律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须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
人报告,由该合伙人作出认定;对于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
定仍有异议的,由风险控制组作出认定。
(二)风险控制组应根据xx市律师协会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
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认定及处理。
第五章客户信息的登录与申报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在办理业务受理登记时,必须提供客户信息
及业务信息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信息的登录。否则,专管人员有权拒绝
办理业务受理登记。
第十五条本所执业律师有义务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信息
提供给专管人员。具体流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投标信息应在正式提交投标材料前的三个工作日由投标负
责人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
(2)法律顾问信息应在与客户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的当日
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
(3)案件信息应在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的当日内由承
办律师向专管人员申报并登录;
(4)本所律师的投资信息和本所律师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及其他相关的信息,由律师本人在该事件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专
管人员申报并登录;
第六章利益冲突的核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利益冲突的核查
(一)本所接受的每一项法律服务委托,均应经过利益冲突核查
程序。利益冲突核查分为事先核查、事后核查及核查纠正。除非因特
殊原因无法进行事先核查的,其他事项均因经过事先核查。
本所的利益冲突核查由审核法律文书用印的专管人员负责。
(二)事先核查,是指本所律师应在受理每项业务或准备投标前,
向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的专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核查,以确定是否存
在利益冲突情形。在确定不存在利益冲突后,方能与委托人签订法律
服务合同或正式递交投标材料。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专管人员在《案件进程表》的审核结果为准。
(三)事后核查,是指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业务受理前进行利益冲
突核查的,承办律师应在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内,向利益冲突
核查信息库的专管人员进行利益冲突核查。
(四)核查纠正,是指事先(事后)核查过程中均因疏忽没有核
查出利益冲突,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发现了利益冲突的存在,应向专
管人员申报,并由专管人员向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的特殊原因是指:
(1)本所的利益冲突核查信息库因技术原因发生故障且在短时
间内无法修复使核查无法进行的;
(2)因非工作时间无法进行利益冲突核查而当事人的法律服务
事项又比较紧急需要律师立即提供法律服务的;
(3)利益冲突核查专管人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不能进行
核查且又无接替者的;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事先核查的。
第十八条利益冲突发生后,对客户的处理方式有:
(一)在事先核查中发现利益冲突的,应将该情形如实告知当事
人或准当事人,并明确说明相关规定,按已存在的《常年法律顾问合
同》或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原则,谢绝拟委托当事人的委托要求。
(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利益冲突的,如不能取得相关当事人豁
免的,则应与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终止委托
代理关系,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律师费。
(三)对存在利益冲突但当事人仍坚持要求委托本所律师的,应
将该情况向利益冲突的相对方说明。在取得他们出具的书面豁免书后,
方能委托本所的不同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
(四)豁免书应包括利益冲突的知晓情况、同意豁免声明以及委
托的具体法律事务。当事人同意豁免的,必须报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
委员会主任最后确认。
(五)即使获得了当事人的豁免,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承办律
师和本所的其他律师在业务代理中,仍应妥善保管该业务的文件、资
料和证据等,非经必要,不能向本所其他人员披露、提供;严格保守
该业务的任何信息,非经必要,不能向本所其他人员披露、提供;禁
止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其律师披露任何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组在认定利益冲突时,应考虑的因素有:
(一)时间因素。风险控制组应结合实际情况,调查利益冲突方
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时间、“投标申请时间、法律服务合同
的签订时间、接受委托时间”等时间点,来确定利益冲突方的前后顺
序。
(二)业务能力。风险控制组应当综合考察律师的业务能力。业
务能力的考量应当包括:该律师的专业学历背景、执业方向、实务操
作能力、执业时间、执业经验等,从而作出利益冲突方之间业务能力
的比较。
(三)社会关系。风险控制组首先应考察该业务所涉及的领域是
什么。其次,结合利益冲突方在该领域的社会关系、了解程度,作出
有利于业务执行的判断,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口
碑。
(四)以上因素的运用,原则上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
但委员会认为律师的业务能力及社会关系对本业务有很大影响时,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性的判断。
第二十条利益冲突中,律师应遵循的规则有:
(一)本所不同律师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报分管风
险控制组合伙人认定,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所律师对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作出的认定意见不服的,
可以向本所风险控制组提出复议申请。
(三)风险控制组对复议申请,应根据xx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
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则》及本办法作出最终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法。当
风险控制组的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表决的方式决定,表决结果以
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出决定(含三分之二)。
(四)对于风险控制组作出的最终认定意见和处置方法,本所律
师必须服从。如不服从的,本所有权拒绝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对
已签订委托合同的,有权不征求承办律师的意见,予以解除。
(五)利益冲突事项涉及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或其他(高级)合伙
人的,则在讨论审议时,该律师应予以回避。
第七章违反本办法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须承担的责任有:
1、本所律师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律师或知情律师或本所其他人
员均应立即向分管风险控制组合伙人报告,并由责任律师尽快提出解
决方案。
2、本所律师如故意隐瞒利益冲突给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视其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直
至除名的处分,同时还可以停止其对该业务的处理权。
3、本所的其他律师包括助理、秘书和其他人员,在明知存在利
益冲突的情况下,仍向利益冲突的对方和/或对方律师披露一方的业
务信息,提供业务文件、资料和证据等的,应视其情况给予警告、记
过、直至除名的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违反xx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以
及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应送交xx市律师协会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附则
1、本办法由本所(高级)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所利益冲突审查与认定委员会。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23:05: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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