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汇编(城中村拆迁必备)

更新时间:2025-12-12 01:00: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高空坠物砸中幼童)

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号)...............2

149号)...............7

三、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

号)

..................................................................................11.

四、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的通知(武规拆字

五、

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

[2003]14号)..........13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

[2003]87号)..........14

六、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17

七、.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1.8.

(武土资耕[2004]317号)...27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

八、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九、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

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29

1

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拆迁验收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0〕166号)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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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

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

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

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江

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征用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

地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

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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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

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

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

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摸底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意见。

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经

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八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

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第九

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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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

业生产需要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

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

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第十二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

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

^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

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

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

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合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

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具体补偿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

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

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十四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补偿;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方式、标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征求被

拆迁人的意见,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

偿,由被拆迁人按经批准的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折迁人承担。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安置方式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农民新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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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中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根据经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

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60平方米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末取得相应权证及主

管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本村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

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十七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

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

过渡房。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

煤气等设施的迁移补偿费,具体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

偿,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

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四)属于商业用房的,应按其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没有规划审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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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仍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

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用地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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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

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

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

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管

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

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

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具体工

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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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

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

抢种、抡建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

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

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

苗的补偿费。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含建、构筑物)和

第三章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二)征用园地、林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三)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其产值进行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

收获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以及其它附着物,能迁移的,由产权单位自

行负责迁移,用地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用地单位依据重置价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以公告形式通知坟主在限期内自行迁移,

向坟主支付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所有人,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并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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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征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费:

(一)临时使用耕地的,按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结合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使用不足1年

的按两年计算,1年以上(合1年)的按3年计算;

(二)临时使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使用年限给予补

偿。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对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四章农业人口安置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

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

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十七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

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因征地已经享受安置政策的农业人口,在下次征地时不再纳入需安置农业人口范围。

第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

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

险费用。

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

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来取整理土地、开垦耕地、调整土地、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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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征地安置专项资金等方式,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由监察、审计部门依

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单位土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年产值等,按市统计行政主管

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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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号)

[2002]75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

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

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

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掉换

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

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掉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

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

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拆迁住宅房

6元计算,超

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2元计算。

(二)

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拆迁商

20元计

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

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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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

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个人实际经营

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得超

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之前已

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价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周边城区结合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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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偿费的通知

武规拆字[2003]14号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鼓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确保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现

对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加拆迁补助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增加补偿两个月的拆迁补助

费。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武汉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中关于住宅

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房屋拆迁中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的补偿。

四、直管、自管产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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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3]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

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

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

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场)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

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

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

城市规划区外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

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

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统一管理。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住

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依法经村委会同

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应按照规

15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农村村民建房

规划审批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

村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

三、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标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

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

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

地进行审批。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超过

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中环线外的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

准审批宅基地:

(一)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

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宅

120平方米;

3层。

1户1处宅基

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

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或在原有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不应超过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对于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

村村民1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经批准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集中建多层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四、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发证、交易行为,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

具有审核、审批职责的政府和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农村

村民建房,应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各区、乡(镇、场)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

制止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未经批准的农民建房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依

法拆除违建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农村

村民建房审批后的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责令其退还多占的宅基地,对超过

批准面积建房的,依法拆除超面积部分。

违法审批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除依法拆除所建房屋外,对违法审批部门的主管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

16

土地使用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不得

以该违法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村村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城市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也不得购

买农村村民的住宅;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所有权证。

根据上述原则,有关部门已经办理审批手续或发放证件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

则,由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7

六、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

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

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合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

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

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合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

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

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

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陵区范围内(不合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

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

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0O四年五月十七日

18

七、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4号)

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

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

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

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

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

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

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

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

案。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0O四年五月十七日

19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一、

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

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

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

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

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

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等级

钢筋混凝土结构二等

-三-等

砖混结构

二等

-三-等

砖木结构

二等

-三-等

重置价格

1150

990

830

710

650

570

680

520

420

340简易结构

说明: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

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各类房屋分等定级标准见表二

20

表二:

房屋分类分等标准

标准

结构等级

结构标准

装修标准

水电卫设施标准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

-一-

高层:

框剪结构,现浇楼板、

混凝土平面屋,砌块墙。

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

抹面,木门、铝合金窗或塑钢

水电卫设施齐全。

梁、柱、楼梯,现浇钢筋

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小咼层(有电梯):框

剪或框架结构,现浇或预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

-二二

制楼板,现浇梁、柱、楼

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

梯,现浇钢筋混凝土平面

抹面,木门、铝合金窗或塑钢

屋,砌块墙或红砖墙。

多层:

框架结构,

现浇梁、柱、楼梯,预制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

空心楼板,现浇钢筋混凝

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

土平面屋,砌块墙或红砖

抹面,木门、塑钢窗,顶棚水泥

墙。

砂浆刷白。

标准

结构等级

结构标准装修标准

水电卫设施标准

水电卫设施齐全。

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一-

砖混结

-二二

多层: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

外墙贴块料面层,内墙水泥混合

造柱,现浇钢筋混凝土平

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

屋面,现浇钢筋混凝土楼

抹面,木门、

板,红砖墙。

多层或低层:

实心墙体承重体系,设有

部分圈梁和构造柱,大部

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混合砂浆

分为预制空心板楼板,预

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浆抹

制空心板平屋面,红砖

墙。

低层:

实心砖承重体系,无圈梁

外墙混合砂浆粉刷,内墙水泥混

和构造柱,预制空心楼

红砖或青砖墙。

合砂浆粉刷,楼地面水泥混合砂

浆刷白。

21

水电卫设施齐全。

塑钢窗或

铝合金窗,顶棚水泥砂浆刷白。

水电卫设施基本齐全。

白,木门、铝合金窗,顶棚水泥

砂浆刷白。

有水、电。

板,预制空心板平屋面,

浆抹面,木门木窗,顶棚水泥砂

标准

结构等级

结构标准

24或24以上砖墙,木屋

架、木梁、木柱或砖柱和

少量混凝土梁承重,木楼

-一-

板地面,木扶手楼梯,有

屋面板的平瓦屋面或有混

凝土小坪台。

24空斗墙或少量木柱承

重,木屋架或少量钢屋

-二二

架,木梁,木楼板,水泥

或地砖地板,木楼梯,平

瓦屋面。

12墙或24空斗墙、杂砖

墙嵌柱、木屋架承重。松

木或杂木地板、水泥或三

合土地面,平瓦或布瓦屋

面。

装修标准

水电卫设施标准

外墙清水墙,内墙水泥混合砂浆

刷白,杉木或上等材料木地板、

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门、木

窗,顶棚板条抹灰刷白。

水、电、卫设施齐全。

砖木结

外墙清水墙,

内墙白灰纸筋刷白,普通木地

板,底层水泥或地砖地面,木

门、木窗。

有水、电。

外墙清水墙,内墙白灰纸筋刷白

或无粉刷,普通或简易木门窗。

有水、电。

简易木架,土坯、杂砖墙

或达不到砖木结构三等标

简易结

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

合土或杂土地面,平瓦、

布瓦、石棉瓦或其他屋

简易门窗。有电。

面。

说明:1、本标准中,房屋是指按国家规范、标准设计和施工的房屋(简易结构房屋除外)。

2、本标准中,低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1-3层的房屋;多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4-9层未安

装电梯的房屋;小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为7-12层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层数

为13层及其以上的且安装有电梯的房屋。

3、本标准中,房屋标准层高设定为3.0M。

4、本标准中,水、电、卫设施是指在原设计中设有,与房屋主体一并建造的水、电、卫等设

施,能满足房屋基本功能需要。

四、房屋成新率采用耐用年限法和实际观察法综合评定。采用耐用年限法评定房屋成新率,

应采用直线折旧公式,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份和维修保养情况评定;采用实际观察法评定房屋成新

率,见表三。

22

表三:

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

分类

成新

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

十成新建房屋(特殊情况例外)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不均匀沉

降。

新建房屋(特殊情况例外)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无不均匀

沉降。

②承重构件:砖墙(柱)、屋架完好牢固。

③非承重墙:砖体完好无损。

④屋面:不渗漏,基层平整完好,排水畅

通。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完好平整。

2•装修部分:

①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油漆完好。

②内外粉刷:完整无损(风裂除外)。

③顶棚:完整牢固,无变形。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卫

生器具完好,零件齐全。

②电照: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好无缺,

绝缘良好。

②承重构件:完好牢固。

③非承重墙:砖墙完好牢固,预制墙板节点

牢固,拼缝处密实。

④屋面:不渗漏,防水层、隔热层、保温层

完好;排水畅通。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完好平整,硬木楼地面

九成平整坚固,油漆完好,块料面层完整牢固。

2•装修部分:

①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油漆完好。

②内外粉刷:完整无损(风裂除外)。

③顶棚:完好牢固,无变形。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卫生

器具完好,零件齐全。

②电照:电器设备、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完整

牢固,绝缘良好。

八成部分符合上列九成条件者为八成。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匀沉

降,但已稳定。

部分符合上列九成条件者为八成。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匀

沉降。

②承重构件:墙、柱、梁基本完好。屋架

各部件节点基本完好。

③非承重墙:轻微裂缝,面层破损。

④屋面:局部渗漏,排水设施基本畅通。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基本完好。

2•装修部分:

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玻璃五金少量残

缺,油漆尚好。

②内外粉刷:稍有空鼓、裂缝、风化。

③顶棚:少量面层破裂、缺损,少量压条

脱钉。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管道基本畅通,各种卫

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缺损。

②承重构件:基本完好,梁、板、柱有轻微

裂缝、变形、露筋。

③非承重墙:外墙面稍有风化,轻微裂缝,

预制墙板拼缝处不够密实,稍有局部破损。

④屋面:个别渗漏,隔热层、保温层有局部

损坏;卷材防水稍有空鼓、翘边或圭寸口不

严,油膏防水发现龟裂,刚性防水稍有纤

维性裂缝,块体防水层有脱壳。排水基本

畅通。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稍有裂缝、空鼓、起砂、

剥落,硬木楼地面少有磨损,油漆尚好,块

料面层有缝纹脱落。

2•装修部分:

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钢门窗少量变形、

23

锈蚀,五金个别残缺,油漆尚好。

②内外粉刷:稍有脱灰、空鼓、裂缝、脱落。

③顶棚:面层稍有脱钉、裂缝、翘角、缺损。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基本畅通,卫生器具基本完

好。

六成

五成

②电照:设备、线路照明装置基本完好。

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八成。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承载能力不足,有较大不均匀沉

降,对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

②电照:线路、各种照明装置基本良好。

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八成。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一定的强度,局部有较大不均匀

(变形、裂缝)。

沉降,对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变形,裂

②承重结构:有轻微裂缝混凝土剥落,露筋锈蚀。

缝)。

③非承重墙:墙面局部损坏,部分立筋松动变形。

②承重构件:墙、柱产生下沉开裂,屋架有局部

④屋面:局部露雨,保温层、隔热层严重损坏。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空鼓、裂缝剥落、严重起砂。

硬木楼地面腐朽蛀蚀、翘裂、松动,油漆老化。

2.装修部分

变形、腐朽、锈蚀。

③非承重墙:部分裂缝,间隔墙面层局部损坏,

失修严重。

④屋面:局部露雨,平层面、隔热层、防水层破

①门窗:开关不灵,翘曲脱榫,木质腐朽。钢门窗变

损较重,板层面基层局部有腐朽变形。排水设施破

形,玻璃、五金残缺不齐,油漆老化、剥落。

坏严重。

四成

②内外粉刷:部分空鼓、裂缝、剥落、贴面掉角、脱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部分空鼓、剥落。

落。

③顶棚:面层局部损坏,有明显下垂变形。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管锈蚀严重,下水破漏。

②电照:设备陈旧,电线老化。

2.装修部分

①门窗:部分开关不灵,局部破缺,油漆老化、剥

落。

②内外粉刷:部分空鼓、裂缝、剥落,勒角严重侵

蚀,有大面积风化。

③顶棚:面层损坏较重,有下垂变形。

4•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管锈蚀,下水不够通畅,卫生器

具个别滴漏损坏严重。

②电照:电线老化,照明装置残缺。

三成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三成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强度不足,有明显不均匀沉降,影响

上部安全使用。

②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挠倾向、裂缝变形,混凝土

剥落,露钢筋锈蚀严重。

二成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三成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强度不足,有较大不均匀沉降,且仍

继续发展,严重影响住房安全。

②承重构件:承重墙(柱)严重损坏,有明显倾

斜变形,层架端节点腐朽,锈蚀严重,有下挠变

③非承重墙:严重开裂、倾斜、墙立筋松动、断

折,面层破损。

④层面:严重漏雨,平屋面、防水隔热层都严重

破损,排水设施严重锈烂。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严重剥

24

③非承重墙:砖隔墙严重开裂、倾斜、腐蚀。门隔离

形。

筋松动、断折,面层破坏严重。

④屋面:严重漏雨,保温层。隔热层严重损坏。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严重起砂剥落,硬木楼地面层

破损腐朽。

2、装修部分:

①门窗:普通开关不灵,木材腐朽,钢门窗锈蚀变

形。

②内外粉刷:严重空鼓、剥落。

③顶棚:基层下垂翘裂严重,木质腐朽。面层破损

脱落严重。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卫生器具严重残缺。

②电照:照明装置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

落,木楼地面腐朽破损。

2、装修部分:

①门墙:普通开关不灵,朽乱。

②内外粉刷:严重风化剥落。

③顶棚:基层破乱,面层损缺。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卫生器具严重残缺。

②电照:电线普遍老化,凌乱,照明装置陈旧,

不符合绝缘要求。

分类

成新

十成

砖木结构

新建房屋(特殊情况例外)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足够强度,无不均匀沉降。

②承重构件:完好牢固,无变形、腐朽、节点松动。

③非承重构件:墙体完好。

④屋面:不渗漏,木基层平整牢固,瓦面完好无

损,排水畅通。

⑤楼地面:整体面层完好,木楼地面平整牢固,油

漆完好。

2、装修部分:

①门窗: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油漆完好。

②内外粉刷:完整牢固,无裂缝、空鼓。

③顶棚:完好牢固,无变形、脱落。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管道畅通无阻。各种卫生用具完

好。

②电照:线路及各种照明装置完好无缺,绝缘良

好。

简易结构

新建房屋(特殊情况例外)

1、结构部分:

①承重构件:竹、木构件节点牢固,无断裂、腐

朽蛀蚀。

②非承重墙:围护墙完整无破损。

③屋面:不渗漏,屋面平整牢固,面层完好,排

水无阻。

④地面:平整密实。

2、装修部分:

①门窗:开关灵活,完整无损。粉刷完好无损。

②顶棚:完整牢固。

3、水电卫设施部分:线路、照明符合用电安全要

求。

九成

八成部分符合上列九成条件者为八成部分符合上列九成条件者为八成

25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足够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

匀沉降。

1•结构部分

①承重结构:竹木构件、节点较牢固,有少

数蛀蚀、铁件锈蚀。

②非承重墙:墙体有少量破损。

③屋面:稍有漏雨、翘曲,瓦块有风化、破

损,油毡芦席屋面有少量破漏。

④地面:表面不平整。

2.装修部分:

①门窗:部分开关不灵,玻璃、五金不齐全。

②内外抹灰:稍有裂缝剥落。

③顶棚:面层少量破损。

3•水电卫设施部分:

临时电线照明简单使用。

②承重构件:砖墙基本完好。木柱架稍有损

坏,个别节点有松动,铁件锈蚀支撑松动。

③非承重墙:基本完好。

④屋面:局部渗漏,稍有翘曲,瓦面少量破

损、松动。

⑤楼地面:水泥地坪基本完好,木板面层部

分磨损,油漆一般。

七成2.装修部分:

①门窗:少量开关不灵,基本完好,油漆失

光。

②内外粉刷:稍有空鼓、裂缝或风化,勾缝砂浆

少量松酥脱落。

③顶棚:无明显变形,面层有细裂缝,部分缺

损,脱落。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基本通畅,卫生器具基本完好。

②电照:线路和各种照明装置基本完好。

六成

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八成部分符合上列七成条件者为八成

五成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五成

26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下沉较大,对上部结构已产生

1•结构部分

①承重构件:竹木构件节点个别松动,材料

开裂、蛀蚀、腐朽,局部变形。

②非承重墙:砖墙风化严重。芦席、板条、

少竹笆墙糟乱严重。

③屋面:局部漏雨,基层腐朽变形,瓦面局

部风化。

④地面:地面磨损有坑洼。

2.装修部分:

①门窗:部分翘裂腐朽,开关不灵,玻璃破

坏严重,五金锈蚀残缺。

②内外粉灰:部分空鼓、剥落。

③顶棚:面层破损、多眼。

一定影响(变形裂缝)。

②承重构件:局部承重砖墙变形、裂缝,大

结构局部倾斜、下垂,侧向变形,腐朽蛀蚀,

数节点松动,脱榫,铁件锈蚀。

③非承重墙:部分裂缝较重。

④屋面:基层部分下垂,腐朽。排水设施锈

烂、断裂。

⑤楼地面:水泥面层裂缝、磨损露石。木楼

四成板大部分磨损细缝、油漆剥落。

2.装修部分:

①门窗:部分变形,部分残缺,开关不灵,木质

腐朽,油漆老化剥落。

②内外粉刷:风化较重,裂缝脱落,勾缝砂浆松

动脱落。

③顶棚:吊筋松动下垂,面层破烂脱落。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上下水管锈蚀,下水管不够通畅,卫生

器具破损较大。

②电照:电线老化、照明装置残缺。

三成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三成

1•结构部分:

①地基基础:有明显不均匀沉降,且仍继续

发展,严重影响上部结构安全。

②承重构件:墙体严重倾斜、开裂。木柱架

倾斜腐朽,侧向变形严重。

稍好于下列条件者为三成

1•结构部分:

①承重构件:竹木构件节点大部分松动、

折断、腐朽变形。

②非承重墙:围护墙大部分破损腐朽、蛀

蚀。

③屋面:严重漏雨,瓦面破乱,油毡、芦

席大部分冻鼓、破裂。

④地面:坑洼积水、高低不平。

2•装修部分:

①门窗:大部分残缺不全。

②内外粉刷:严重剥落。

③非承重墙:砖墙裂缝倾斜。

2•装修部分:

二成

①门窗:普遍开关不灵、翘曲变形严重,油

漆见酥。

②内外粉刷:普遍风化、脱落。

③顶棚:严重下垂变形,面层破烂不堪。

3•水电卫设施部分:

①水卫:下水管道严重堵塞、锈蚀,卫生器具严

重残缺。

②电照:电线普遍老化,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

缘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八、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武土资耕[2004]317号)

27

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武土资耕[2004]317号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详见附件)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

武土资耕[2004]317号

为了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3]87号)精神,经2004年2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在江岸、江汉、桥口、汉

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房屋,

确系本村村民长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

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内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

偿。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

重置价的95%+算。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征地拆迁时拆迁补偿款按以下规定

处理:

1、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别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价的85%+

算。

2、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宅基地补偿款按照宅基

地区位补偿价的90%+算;已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房屋补偿款按照房屋重置价

的90%+算。

二、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已取得合法批准文件但其房屋占地

面积和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规

28

(市

定的个人建房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1、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5%计算;

2、房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间(含40平方米)的,超

出部分的宅基地补偿款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0%计算;

3、房屋占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给予宅基地区位补款偿。

(二)房屋建筑面积补偿标准

1、中环线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在360平方米

以内,房屋建筑面积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计算。

2、中环线以内(含中环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中环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超

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按房屋重置价50%计算。

三、按本处理意见实施补偿的住户,按照1户1处宅基地进行认定。

四、房屋建设时间由被拆迁人举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被拆迁人不能举证的,由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测绘资料、房屋土地调查资料以及能证明房屋存在时间的有关纳税、缴纳

管理费、办理营业执照等原始凭据资料确定。

五、因征地农转非或征地过程中另批宅基地安置形成的非本村村民的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按照本

意见执行。

六、征地过程中,拆迁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

造和购买的房屋时,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执行,其房屋占用的土地按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农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建设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

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八、本意见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

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

29

武汉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

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5]11号

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

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

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为了保障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

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

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

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

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

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

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30

附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

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

1、蔬菜类:

补偿标准

种类单位

中期

茄果类

根茎类

架菜类

冷食瓜类

水生菜类

叶菜类

说明

初期

810

760

760

860

900

未期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1000

860

950

1000

1000

720

720

720

760

大棚栽培、反季

节菜在此标准

节菜在此标准

上提高20%

760

元/亩1000

2、棉、粮、油类:

补偿标准

种类单位

中期

绿肥

药材

说明

初期

570

未期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860

780

570

430

480

530

520

240480

由行业部门认定

3、茶、桑、竹类:

品种

单位

元/亩

元/株

新建园

3000

10

20cm以下

毛竹元/支

10--20

其它竹

3-6年

4500

15

20-30cm

20--30

1500

7年以上说明

6000

30

30cm以

35

按用途定价,如笋用竹价格上浮

20%;架竹按表中价格补偿。

以地上高度1.2M处的围长为准。

元/亩

590

31

4、果树及其它类

品种单位新植3-6年7-10年11年以上说明

密植型果树,如

果树元/株

20504070

葡萄等,按当年

市场购买价格补

偿。

杂灌木丛

芦苇

绿篱

元/亩

元/亩

元/米

400

400

35

5、树木类

直径

类别

常绿树

单位

元/株

直径5-8cm

25--40

9-12cm

45--60

直径

13-16cm

65--80

直径17cm

以上

85

说明

直径以地面咼度1.2M处为

准,5CM以下常绿树1600元/

亩,落叶树1400元/亩;对自

然生长直径5CM以下的树木,

落叶树元/株

20--3540--5560--7580

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50%进

行补偿;对特殊树种按当年市

园林局发布的市场价格30%补

偿。

6、苗圃和花卉类

类别单位造林苗

城镇绿化苗

经济林苗花卉其它说明

取得田木生产许

固定苗圃元/亩

5

可证3年以上。

已取得生产许可

临时苗圃元/亩

25002500

证,但未满3

年。

7、养殖水面:

品种

精养鱼池

一般鱼池

自然湖面

鱼苗种池

单位

元/亩

元/亩

元/亩

元/亩

补偿标准

1100

850

450

1400

说明

藕类按3000兀/亩计算;套养

鱼类按般鱼池另仃补偿。

32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窖

类型

砖窖

土窖

缸窖

单位

元/M3

元/M3

元/个

补偿标准

60

20

40

说明

废窖按同类型、同规格补偿标

准的70%进行补偿。

2、坟墓:

类型

土葬

单位

元/个

补偿标准

1200

说明

该标准为提供迁葬坟墓补偿标准,补偿

氾围含骨灰墓、1990年以前土葬的坟墓、

符合少数土葬的坟墓。

骨灰缸(盒)元/个

1000

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就地深埋

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

其它安葬

元/个

200

不属于上述补偿范围的坟墓。

3、猪圈、牛棚、厕所

类别

有顶棚

无顶棚

檐高2.2M以上的

单位

元/M2

元/M2

全部砖墙

部分砖墙或半头

砖墙壁

100

60

80

40

简易

30

20

说明

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按此标

准补偿;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

的按此标准的50%补偿。

按结构、成补偿

4、水井

类别

有水水井、有水泥台面

无水水井

单位

元/个

元/个

补偿标准

840

说明

有抽水泵的另增加150兀。

140

5、大棚、菜(鱼)棚:

类别

大棚

大棚

护菜(鱼)棚

护菜(鱼)棚

简易护菜(鱼)棚

菜架

单位

2

补偿标准

20

8

140

100

说明

钢架

木、竹架

砖混(有围护墙)

砖木(有围护墙)

元/M

元/M2

元/M2

元/M2

元/M2

33

24

0.4

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自装水、电表

鱼塘挖工费

排灌沟渠

沼气池

青苗温床

毛石干砌护坡

25#混合砂浆护坡

围墙12cm

围墙18cm

围墙24cm

围墙36cm

水泥砂浆台阶

混凝土明沟

砖砌明沟

混凝土散水坡

砖砌散水坡

室外地平

碎石路

沥青路

水泥混凝土路

石灰煤渣路

单位补偿标准说明

按报装价补偿

元/个

元/亩

元/M

2400

指水面面积

按当年工程定额补偿3

元/M3

元/M3

元/M3

元/M3

元/M2

元/M2

元/M2

元/M2

元/M2

元/M

元/M3

2

1500

30

室外部分

99

157

24

36

47

72

43

27

166

元/M

元/M2

元/M2

元/M2

元/M2

元/M2

元/M2

18

18

11

38

51

61

23

注: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标准为准,

34

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拆迁验收工作的通知

号)

(武政办〔2010〕166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中村改造拆迁验收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0〕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

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的验收工作,兑现还建面积奖励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验收范围

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验收范围为: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

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实施房屋拆迁的用地。

经批准实施分包挂牌的,可以分包进行验收,其拆迁验收范围为挂牌条件确定范围内的还建

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完成房屋拆迁的用地。

二、奖励政策

自开发用地挂牌成交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

1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三、拆迁验收程序

(一)区级自查

各村在完成整村(整包)拆迁工作后,应当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各区

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区国土规划分局及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区城管

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城中村改

造工作机构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整村(整包)拆迁的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和书面申请;

2•各村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和布局图;

3•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用地的供地附图;

4•各类用地拆迁完毕后修测的1:2000地形图(图中注明各类用地范围);

5•各村的储备用地、控制用地等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接管单位分别达成的土地储备协

议或接管协议;

6•土地征、转用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及单据;

35

7•规划控制用地尚未完成征地工作的村配合完成征地工作的承诺书。

(二)市级验收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自收到各区拆迁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

国土规划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及各控制用地使用单位组成市验收小

组开展验收,对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或者挂牌条件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

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的房屋是否拆迁完毕进行确认;对各村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核实。

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市验收小组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提交验收报告。对验收

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函告市国土规划局,市国土规划局按照政策落实还

建奖励;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村(整包)拆迁的,规划预留的还建奖励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

构进行储备。

四、工作要求

各区要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从严把关,对自查不合格的,不得提出验收申请;各区上

报的资料必须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特别是对完成整村拆迁的时间一定要准确上报,

弄虚作假。

市验收小组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严格审核各区上报的资料,对整村(整包)拆迁情况,必

须到现场进行全面验收,确保验收情况准确无误。

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控制用地拆迁腾退后,相关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一时难以交接的,

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接管,接管时间不影响完成拆迁时间的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控管工

作,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接收单位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加强日常管理,不得

出现管理上的空档,避免出现违法建设。

经验收合格后对各村兑现的还建奖励规模,只能对本村范围内的拆迁户进行还建,以解决

本村在政策内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还建房多余部分,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掌握,调剂给用

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置,或者依法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或者廉租房使用。各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做好还建房安置工作,坚决制止各村销

售还建房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还建奖励规模,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成本收回奖励部分的还建

房,调剂给用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置。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不得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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