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免办C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5-12-22 02:19: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7日发
(作者:房地产政策)

关于印发?天津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目录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那么.............2

第一章总那么.......................................................................2

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2

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4

第四章附那么....................................................................10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11

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12

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13

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14

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情况一览表..........15

其他改动记录............................................................................16

局属各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结合近年来口岸认

证执法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作了局部调整,并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

形式下发各直属局,为此,我局制定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

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那么?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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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顺利开

展,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认

监委2005年3号公告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

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要求,

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在天津口岸进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录范围内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报检、及申请人所在

地为天津地区目录内产品的免办审批工作。

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款的目录内产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各

报检窗口认定,可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

续。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

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

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

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对于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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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

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

物品

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香港、澳门

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本款的重点在于“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这两个条件

需同时具备,这并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

人员效劳总公司〕取货以及通过邮件邮寄入境的情况。入境人员

在入境过程中通过飞机托运的自用物品,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

入境签证和机票〕后可适用本款,但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

〔四〕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本款指的是外国政府用物品对我国进展的援助和赠送时的情

况,并不包括外国政府资金援助后我国用该资金购置的物品。贸

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

料,同时申明对援助、赠送的物品的平安环保和卫生负责。

〔五〕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

本款专指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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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六〕保税区内企业从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

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七〕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

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

量等信息〕。

〔八〕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

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

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如海关

出口报关单等〕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

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第四条机动车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按照?关

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报检窗口界定不清的事宜,可向局认证监管处请

示沟通。

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六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用途

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

且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的,均可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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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第七条天津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天津检验检疫局免于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下简称免办工作〕的主管部门,在

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各项规定的根底上,负责全局免办工作的组

织开展和监视管理,免办各项情况的汇总上报,并承当局部免办

具体工作。

第八条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等部

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是免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落实

免办各项规定,对辖区内企业的免办申请进展受理、审核、签发

免办证明,并对获证产品开展后续核查,按要求向免办主管部门

及时反应有关信息。

第九条各报检窗口负责对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产品实

施验证和核销放行等工作。

第十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所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展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

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

指的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展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

的局部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

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

销售或提供应普通消费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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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展研究、开发、

测试的机构。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

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

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

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良后复进关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

办公用品〕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

的工厂,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

办。〔如办公用设备等〕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

应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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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销售或提供应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

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说

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

免办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

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免办审

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

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或?电子帐册?

中的工厂。

为便利企业,对工厂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的企业“以整机全数

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经局认证监管处

认定,并出具有关证明,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

理报检手续。

第十一条免办审批工作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为明确职责,保证免办工作有效开展,有关部门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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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一名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并责成专人具体经办,制定相应工作

程序,在审批中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防止使免办工

作流于形式。

〔二〕进口产品符合免办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免于办理强

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有关资料〔具体要求

见附件2〕,按属地原那么向有关部门提交免办申请。

〔三〕有关部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免办申请资料后,须对申

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展审查,不

符合要求或需补充有关材料的需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不能当场

告知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提供

资料完整有效、经审核完全符合免办规定的,经办人及部门主管

领导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分别签署意见后,原

那么上要求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免办证明〔一式两份,

交申请人一份,与企业免办资料留存归档一份〕,并于签发当日通

知企业领取。

〔四〕以下情况的免办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需经认

证监管处复审,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签发免办证明。

1、进口汽车等特殊性产品。

2、开发区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受理的“暂时进出口产品〞“为

工厂生产线配套所需进口产品〞类别免办申请中,产品总金额大

于2万美元的。

〔五〕为便利企业,提高免办效率,空港局所辖企业的免办

审批工作除涉及汽车等特殊性产品外由空港局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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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免办证明的签发

〔一〕免办证明的式样见附件3,签发要求格式统一标准,内

容准确无误,字迹工整清晰,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免于办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专用章〞前方可生效。

〔三〕免办证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定为一个月,对进来料加

工等一次申请分批进口核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延长,原那么上

最长不超过半年或海关进来料加工手册有效期。

〔四〕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免办分次进口的,签发证明时

应在免办证明后另加附表,以便于报检窗口进展核销登记。免办

证明产品有关信息栏可直接标注“见附表〔盖章有效〕〞,附表

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

〔五〕签发汽车类产品免办证明时必须标注车架号。

有关部门须对免办工作有关情况进展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

件5〕,并于每月25日前将登记表表报认证监管处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申请人提供的免办资料,保

存期不少于24个月,认证监管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免办工作开展

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免办证明验证放行有关规定如下:

〔一〕各报检窗口在审核免办证明时,需要求报检人提供原

件〔涂改无效〕,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成认其他直属检验检疫局

签发的免办证明。

〔二〕各报检窗口对已验放完毕的免办证明,应收回原件与

报检单据归档,分次验放的必须在免办证明〔或加盖免办专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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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附表〕上予以核销,注明进口日期、报检号、商品名称、数量、

剩余数量、经办人等信息,以杜绝企业重复进口或超审批数量进

口。

〔三〕各报检窗口对免办证明如有任何疑问和异议可直接通

过向签发部门或认证监管处反映。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07年8月1日起生效执行,

“关于印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实施细

那么?的通知〞〔津检认[2007]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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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收货单位

HS编码

进口国家

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商标

联系人及

联系人及

货值〔USD〕进口合同号

海关手册/电子帐册号〔进来料申请填写〕

商品用途:□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我单位保证:

1、所申请以上商品有关情况属实,并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愿协助检验检疫部门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

2、对产品生产和使用平安负责,愿为此承当一切法律责任。

3、认真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报废或退运等各项管理工作。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

审核机构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

日期:日期:

复审机构意见:

经办人:审核人:

日期: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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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

除企业免办申请书、填写完毕的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

业合同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所有资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免办类别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要求

营业执照〔应有生产开发相关产品的经营工程〕、本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次研究、开发测试方案/工程书;

汽车类产品应审核进口许可证,商品用途必须为“样

机仿制〞〕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引进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或海关出

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

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

需的设备/零部件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

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

〔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

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

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具的放行凭证等〕,产品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需提供需维修设备引进时的证明;如申请人为维修

单位,需提供与用户的维修协议;零部件/产品的检

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有关部门批准建立或与该设备/零部件配套的生产

线及成套生产线引进时的证明、生产线流程图、产

品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举办展示的有关批文,在申请书中注明展示时间、

地点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

应普通消费者使用〕

海关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应在申请书中注明复出口

的大致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免办

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免办

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产品符合性声明或检测报

海关进来料加工手册或便捷通关帐册呈报表,并在

申请中注明进口零部件对应生产成品的名称、型号

数量及出口大致日期。

注:免办申请书主要内容:1、企业相关介绍说明;2、希望办理免办证明的产品的

特点;3、产品的详细用途;4、对该产品平安性能做出保证。

产品符合性声名是指产品符合哪些平安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国内外

或制造商自己实验室的报告均可〕。

此外需进口许可证的商品,企业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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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CertificateofExemptionfromCertificateforthe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

编号:

申请人:合同号:

商品名称:型号:

商品使用商标:商品数量:

生产厂名:海关手册号:

收货人: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商品属于: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备注:

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请将此证交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壹/屡次核销检验放行。

本证明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办人:发证日期:年月日

本证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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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

企业名称:免办证明编号:〔盖章〕

序号

1

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核销栏

2

3

***以下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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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情况一览表

日期免办证明号企业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货值〔USD〕备注

注:申请理由用代号表示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

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

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

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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