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摘要】随着青少年犯罪的越来越低龄化,恶性化,故意化。
使得当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通
过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分析我国目前的
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犯罪;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278(2012)04-097-01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中确定罪与非罪的一项重要
制度。由于其对定罪与否具有全局性的决定作用,因此该制度从在
1979年首部刑法典确定以来就一直引起广泛的争论。近年随着我国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青少年恶性案件的急剧增加。使该刑事责
任年龄制度的合理性受到了更加广泛质疑。本文作者认为应力从刑
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法理基础来分析该制度在目前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犯罪的认定必须遵徇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即不可主观归罪也不可客观归罪。就犯罪的主观认识方面,由于青
少年自身身体的生理发育状况。其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严
重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为从对犯罪认定的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出
发,不宜对青少的一些行为打上犯罪的烙印。所以该犯罪的主客观
相结合原则是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但又该如何确定
青少人的对自己行为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大小了。这一直是法理方面
的一个难题。目前世界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就目前来说世界
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实行固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这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采
用的一种方式。中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属于这种制
度。该制度的好处就是有一个固定的规定,便于执法者的操作。但
近年来随着青少的发育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的进步。各国对该制度
的年龄界限不断进行修改以适应本国的实际情况。人们也渐渐地认
识到了这种方法的弊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的发育情况
也各不相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和无刑事责任年龄年龄段的制定很
难做到与实际情况相吻合。
2、实行动态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即依犯罪者的精神状况来确认
犯罪者是否应该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制度虽然可避免上述
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弊端,但目前还是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实施这
样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其主要原因是该方法对法官的要求过高,
赋予法官太大权限。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正的判决。就目前的社会
发展水平来说并不适合该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
展中国家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看。应用该制度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
3、无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存在。该方法主要是通过设立青少年
法庭来独立审判青少年行为。从而把青少年犯罪问题与成年人的犯
罪问题分开来。实施该方法的在青少年案件的判决中可以实施一些
特殊的制度如果不公开判决,甚至可以有仅适用于青少的独特的法
律法规。所以该制度可以更有利于青少的健康成长。但该制度的社
会成本比较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不是很有利用众对
法律的认知。而且该方法还是像第一个方案中一样存在着对未成年
人年龄段的认定问题。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这三种主要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方案。以第一
方案应该用最为广泛,也最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但他也并不是完美
的。随着青少年犯罪的越来越低龄化,恶性化,和故意化。降低刑
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现阶段还是应该继续实行
固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刑事责任
年龄。在国外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的发育情况不同,适当的降低
或者升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十分普遍:英国将未成年人划分为
不满10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减
免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并分别给予不同的减免处罚;上世纪80年
代以后,美国各州基本都加大了对少年犯罪的惩罚力度,并降刑事
责任的年龄的岁数,在一些州的法庭上甚至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
而我国的澳门特区政府也正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综合分析我国
的社会发展程度和青少年的发育情况,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
起点应定在10~12岁之间。因为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
的作案意识和作案能力,也具备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从刑
事责任制度的法理上来讲,是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了。再者,我国首部刑法颁布至今已近30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
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情况变化很大,
和30年前相比呈现出明显的“早熟”情况。据估算,青少年的发
育情况至少比20年前提前了2~3年。根据营养学家的分析我们也
可以获得这样的信息,由于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明显提高,12周岁
就已经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期。加上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
犯罪率急剧上升,犯罪初始年龄也越来越低龄化且暴力倾向越来越
严重。未满14周岁少年犯下杀人等恶性案件的案例不断增多,
如果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不合适我国目
前的实际情况了。而且以10~12岁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还可以
让刑法与民法的责任能力相吻合。而世界上存在的其它两种刑事责
任能力方案。笔者认为虽然其具有目前的方案所不具有的优越性,
但其缺点也同样明显如:成本过于高昂或者实施条件还不成熟。因
此目前来说还不是很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只能做为一种借鉴或者
做为将来可能实施的新的刑事责任方案的准备材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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