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5-12-21 06:09: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人口普查不登记有什么影响)

诉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诉讼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

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案件、行政

案件、执行案件等。商事、海事等仲裁案件视为诉讼案件。

第三条公司诉讼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归

口管理部门做好诉讼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诉讼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

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的诉讼案件;

(二)办理案件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的相关法律事务

工作;

(三)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并建立法律事务部诉讼档案;

(四)负责诉讼案件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涉诉单位责任人对纠纷案件的处理负有统筹协调责

任。涉诉单位业务经办人是纠纷案件的直接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在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承担诉讼案件的协调、调解等

工作;

(三)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流程

第六条诉讼案件的启动

(一)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案件的启动

涉诉单位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报所属分管领导审批后连同

涉及纠纷的相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收到涉及纠纷的

材料,初步调查涉及纠纷事实后指派案件代理人。

(二)公司作为被告应诉案件的启动

涉诉单位应在收到司法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件的2日内填写

《诉讼案件启动审批表》,报其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公司法律事务部

指派案件代理人,涉诉单位应指定一人作为代理人或联系人。

第七条诉讼方案的确定

(一)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案件代理人应认真分析案情,

拟定诉讼方案,及时与涉诉单位负责人沟通,由涉诉单位负责人

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后提出意见,涉诉单位如在2日内未提出不同

意见,视为同意案件代理人的诉讼方案。

(二)涉及标的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其诉讼方案需按照以

下程序报审: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

的案件,诉讼方案报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批;诉讼标的在2000

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案件,诉讼方案由法律事务

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诉讼标的超过5000万元

(含5000万元)的案件,诉讼方案由法律事务部分管领导、公司

总经理逐级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诉讼中的管控

(一)诉讼过程中所有诉讼方案、向法院或讼争对方提交的

文件、证据等资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二)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诉讼对方当事人采取了财产保

全措施的,涉诉单位应在收到法院书面文件的当日将文书扫描后

通过OA传给法律事务部。

(三)代理人在跟进案件中如发现可能影响诉讼方向的事项,

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反馈。

第九条诉讼中的协商

如诉讼对方有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代理人应将诉讼对方的

协商意愿、协商方案通过OA传给涉诉单位负责人审阅,由涉诉单

位负责人向其分管领导报告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果诉讼双方

经过协商或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初步一致意见,代理人应将最

终协商方案以书面方式报送涉诉单位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审核确

定,代理人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诉讼协商事宜。对涉及公司重大利

益或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协商方案,由涉诉单位按相关程序报总经

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制度关于起诉案

件的规定执行。

涉诉单位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部应将处理意见及

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给涉诉单位,由涉诉单位负责裁判文书的履

行。

第十一条涉诉单位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批、办

理程序,按照本制度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瞭外聘律师管理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外聘律师

的,由法律事务部向涉诉单位负责人提出建议,由涉诉单位分管

领导确定是否外聘律师。

第十三条确定外聘律师代理诉讼的,由法律事务部在公司确

定的合作律师名册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律师的职业道

德、职业水平、诉讼业绩、专业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评估后推

荐,由涉诉单位分管领导确认并签订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需要外聘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上一个诉讼案件只聘用一名

律师,特殊情况需聘用两名以上律师的,应由涉诉单位报其分管

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外聘律师代理诉讼的,法律事务部指派一名案件联

络人跟踪诉讼进展。涉诉单位应派一名熟悉纠纷情况的工作人员

作为第二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并与法律事务部指定的案件联络

人保持沟通。

第十五条外聘律师接受公司聘请后,应在起诉或应诉前向涉

诉单位负责人及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诉讼方案,由涉诉单位负责

人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审。法律事务部可以对诉讼方

案提出不同意见,并反馈给涉诉单位负责人。

诉讼中外聘律师应定期向涉诉单位负责人及法律事务部书面

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外聘律师的收费根据《外聘律师工作管理办法》的

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后,由涉诉单位承担。

第五章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承办的公司案件,差旅费报销按公司相

关制度执行。法律事务部承办的子公司案件,差旅费由子公司承

担。

第十八条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或需要跨省办理的

案件,诉讼中产生的费用超出涉诉单位经费承担能力的,由涉诉

单位按公司相关程序报总经理审批后,列入公司专项费用。

第十九条诉讼中需要向法院或鉴定机构缴纳的诉讼费、保全

费、鉴定费等官方收费由涉诉单位承担。

第六章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诉讼终结后,案件代理人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的规定将生效裁决文书或诉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原件、

起诉状(上诉状)原件、涉及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

传票等)原件等移交给公司档案部门。法律文书或协议书涉及相

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应在履行期限界至前,将法律文书或协议书

移交给负责履行义务的相关单位。代理人借阅并用作相关证据的

原件归还给相应的出借人。

第二十一条诉讼终结后,案件代理人应将生效法律文书或诉

讼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原件留存法律事务

部,按照生效裁决书(和解协议书)、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立案受理通知书、传票、关键证据材料、代理意见(原件)等顺序

整理诉讼档案,装订成案件卷宗,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外聘律师承办案件诉讼文书的移交、归档由法律

事务部派出的联络人按照本制度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作为被告应诉的,涉诉单位在收到司法机关

的相关法律文件后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诉讼案件启动审批的,对涉

诉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1000元/次。

第二十四条诉讼方案未按程序审批的,对相关直接责任人扣

减薪酬200元/次,对领导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次。

第二十五条诉讼中的协商意见未及时反馈和报告的,每次对

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次。

第二十六条诉讼涉及的档案管理责任追究按照《档案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责任追究事项,一般问题视

情况对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1000元/次、主管责任人扣减

薪酬300元-3000元/次、领导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5000元/

次;问题影响较大、情节严重或重复发生2次以上的应当按上限

或上限加倍处理,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可以免予处理。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

制度》《经济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执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到律师函的,收函单位均应在收函后一个

工作日内将律师函扫描件发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进行风险

评估后与涉诉单位商议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参与处理的非诉讼纠纷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十条《外聘律师工作管理办法》作为《诉讼管理制度》

配套文件是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体系

的子公司。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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