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更新时间:2025-12-18 13:00: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作业

结合实际案例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法律责任特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

第一,股东人数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人以

上,不超过50人,但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只能由各股东出资设立,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或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

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性法律责任特性

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第一,

第二,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

第三,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

第四,

司;

第五,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六,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

现;

第七,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

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社会组织属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社会组织属性相同,都属于社会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体现公司独立人格,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而设置的公司内部重要机构系统。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两项原

则分别是制衡与效率相结合,法定与约定相结合。

公司组织机构法律规制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制模式(英美),即股

东会+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双重制模式(德国),即股东会+董事会+监

会和折中制模式(日本),即不设监事会,设有监察人。第一种成因为主

张股东自治;基于信托原理;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和派生诉讼制度。第二

种成因为三权分立的立法精神。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

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

监事,不设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态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

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

东会的部分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

会。其

中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过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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