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环保承诺书是必签的吗
1.企业平安生产责任书是必需签订吗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定平
安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平安生产委
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
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需签定的,以明
确各级平安生产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需签
定平安生产责任书,但是一但发生了平安生产事故,由于没有签定责
任书,平安生产责任不明确,依据国家《平安生产法》和地方平安生
产条例,要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的。
2.企业平安协议
我认为都应当签,这家劳务公司既然向你公司供应人员,那
么他们就有责任为你公司供应适合做此工作的人员,所以在人员的平
安生产意识上赐予必要的培训和约束,而不是随便的引见任意人来做
这项工作,对于唱工人员也要签定这一合同表示已经能从本身的角度
来接受平安生产的要求及树立平安生产的意识,我认为三方同签这份
合同会好一些,当然在合同的条款上表示意思要明确,责任划分要清
晰,这是合同的必需具备的条件,合同是一种民事商定,只需双方
达成全都看法,就可以,但要留意合同不能显失公正,假如显失公正,
法律上也会视为无效合同。
3.这样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平安承诺书能否有法律效应
这个承诺书在正常状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我阅读了一
下,这个平安承诺书更像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不是承诺书。这个属
于格式合同,其中有许多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
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
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解对方次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人身损害责
任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免除有意或严重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首先你这个合同应当是在入职时必需签署的,不签署办理不了入
职手续。所以违反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其内容违反了五十二条
第五款。而且其中大量的免责内容违反了五十三条。
所以我说这个合同正常状况下是无效的。至多在法庭层面上是不
予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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