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提起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不同的是,各国的法律均规定
对生效判决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方被接受,这是由对生效判决再审的慎
重性、严肃性决定的。为保障生效判决再审机制顺利运行,各国对生效判决再审
的理由均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作为生效判决再审理由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
性规定,即只有对各种再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
践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一)
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
件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包括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或者与客观实
际不符;案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
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
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二)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
体法上的错误和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应当适用
法律条款没有适用或不正确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却适用了,从而导致定
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或者量刑上的轻罪重判或者
重罪轻判的错误。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
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审判人员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从而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情形,
也属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7:5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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