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及其破解途径分
析(最新)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而建立、完善并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是关键。严格贯彻执
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职尽
责,既要有系统、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权责运行配置制度,又要有
内外协助、公正高效的权责运行监督机制;既要有相关司法问责的机
制,又要有激励尽责履职的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保障机
制。
一、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义
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
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有利于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
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
率,从制度上倒逼检察官公正司法,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
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
义等诸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
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
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
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贯彻
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社
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贯彻执行中的难点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完善人民检察
院司法责任制的价值,由其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所决定,而其贯彻落
实的效果,是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实现为基础的。如果只
是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得到落实,其效果将十分可疑,因为司法责任制
的各个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在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
时,我们首先需要对其中的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分析,以实现司法责任
制全面、严格在检察系统落实。
1、司法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干扰
因素较多。检察官与检察院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检委会
的纵向行政关系,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决定了其必
须根据检察院领导、甚至党委政府领导的意见来完成各项司法活动,
使其独立司法难以实现。目前,检察院工作由地方政法委领导,检察
院运行的人权、财权、事权分别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政府财政部门、
党政领导影响决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官独立公正行使检察
权产生影响甚至干扰。
2、各类检察人员权责不够清晰,亟待科学、细致界定司法办案
权限。虽然《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取消了检
察长、部门负责人案件审批权,实行主任检察官、独任检察官负责制,
但对检委会、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内部成员、独任检察官
的权责未做进一步明确规定,致使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中不清楚哪些
工作听命于主任检察官、哪些请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权责划分还
不彻底、不清晰。
3、“错案”认定标准不明确,精准纠错追责有难度。关于“错
案”的概念、标准与要件过于模糊,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由于“错
案”概念、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地检察院在实践中对于追责认定
标准、追究范围、追责主体和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在司法实
践中往往将撤销立案、不予起诉或驳回起诉、无罪判决不加区分的一
律认定为“错案”,这容易挫伤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一些检察官选择
少办案以降低被错案追究的风险,甚至导致检察一线人才流失。另外,
错案终身追责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破解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中贯彻执行难点的途径
(一)切实有效地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职尽责是人民检察院司
法责任制贯彻执行的关键点
建立检察官依法履职尽责的保护机制,提高检察官尊荣感。司法
办案不独立,检察官就不可能独立;检察官不独立,法律监督就无法
到位,不但不能查办贪腐,反而易引起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
1、及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赋予检察官尊荣感。首先
建立自成体系的人事、财政、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专门的检察官
身份保障制度和检察官晋升机制,割断检察官与党政官员之间可能存
在的依附关系,避免检察官为了晋升而牺牲司法公正。建立检察官固
定期限自动晋升增资机制,由于检察官处于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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