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01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自身体质导致损害结果扩大,不能以
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
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号
02发生交通事故,车牌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
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
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指导案例19号
03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发生交通
事故,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裁判要旨: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
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
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案例检索:《公报》2017年第4期
0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
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
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
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
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案例检索:《公报》2010年第11期
05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侵权人不可以此为由请求适当减轻
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侵权人不能
基于此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赔
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苏0115民初5756号
06受害人遭多辆车先后碾压后死亡,除最后一名肇事者外,其
他肇事者均逃逸的情况下,应由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肇事者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
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
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
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因此,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需承
担全部责任。
案例检索:(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7号
07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
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鉴于该侵权事实系发生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基于鼓励
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
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苏0102民初1002号
0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不可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
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
裁判要旨: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
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
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案例检索:(2015)扬民终字第1416号
09赔偿期限20年届满后,受害者可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
偿金
裁判要旨: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
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
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
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损司法解释》施行前,
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
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
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
20年后依据《人损司法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
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检索:(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
10户籍为农村的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在企业工作的工资,可
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受害人主要收入是来源于在企业工作的工资而非农业
生产,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方能在
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其死亡给家庭收入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
标准赔偿。
案例检索:(2015)安市民再终字第4号
11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保险利益
的,第三人可以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
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
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
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
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
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
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4)宿中民终字第1346号
12雇员因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他人严重损害,已
经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
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苏民再提字第0116号
13公路管理部门因未尽到管理养护职责的行为与损害发生具有
关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
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通过设置必要
的警示标牌,或者及时剪伐修护公路绿化等方法,以保障车辆驾驶人
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围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
安全通行要求。公路管理部门未尽管理养护职责与损害发生有一定关
联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4)宁民终字第847号
14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汽车从事车辆运
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
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人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
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
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
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检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52号
15行为人焚烧秸秆导致路面可视度降低,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
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烧秸秆被相关规章所禁止,上诉人焚烧秸秆紧靠路边,
其应当对自己焚烧秸秆产生的浓烟可能影响交通安全有所预见,但其
仍违反禁止焚烧秸秆的规定,在公路边焚烧秸秆,其行为是事故发生
的原因之一,其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确定
20%责任并无不当。(笔者注:该案例可拓展到其他领域,如路面晒粮
作物导致路面行使不畅等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检索:(2014)淮中民终字第0004号
16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因该车辆轮胎爆炸致行
人受伤的,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因该车辆轮胎爆
炸致行人受伤,虽车辆静止且双方未发生碰撞,公安机关亦未就涉案
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该事故因发生在交通参与之中
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责任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处理。
案例检索:(2013)淮中民终字第125号
17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脱离受害人身体的
断肢造成碾压的,驾驶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已脱离受害
人身体的断肢的碾压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
是,这一碾压行为会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精神损害,后续车辆的驾驶人
存在过错。因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脱离受害
人身体的断肢造成碾压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注:
北大法宝编写)
案例检索:(2013)常民终字第234号
18投保交强险的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后,交警
部门虽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保险公司仍应对此承担保险赔
偿责任
裁判要旨: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厂区内等非道路上发生事故,交
警部门未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此类事故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并无本质区别,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该事故属于交强
险的保险范围,比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2)扬商终字第0228号
19行为人在公路上违规倒车,致其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受害人
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属于交通事故,行为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
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公路上违规倒车,致其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
受害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双方虽未碰撞接触,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行为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投保的保险
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2)宿中民终字第0694号
20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后与车辆发生二次造成
人身伤亡的,其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被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机动车内的乘坐人员
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但乘坐人
员在下车着地之间或其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其人身伤亡的,其应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淮中民终字第0251号
21保险公司以车辆转籍为由与投保人终止责任强制保险的,仍
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对第三人
的保障性质,故车辆不得脱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在尚无续保且无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该合
同,解除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
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金民初字第0073号
22主、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主、挂车的交强险
保险人应当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主、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事
故是在主、挂车行进过程中发生还是在静止停放状态下发生,当事人
请求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检索:(2011)新民初字第332号
23雇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如该
雇员在事故中死亡,其他受害人有权要求该雇员的单位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无
证据证明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雇员
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雇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引发交通事故
给他人造成损害,如该雇员在事故中死亡,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该雇
员的单位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2008)西民再终字第9号
24连续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无法判断两起事故
对受害人伤情的影响程度,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无法判断两
起事故对受害人伤情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两起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大
小难以确定,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网·参阅案例
2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被投保车辆撞伤,商业险是否应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自身车身之外遭受撞击而受伤,
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人”的特征,应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商业三者险
应予赔偿。
案例检索:(2016)鄂01民终7561号
26借名买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登记人是否需要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借名买车情形下判断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应
考虑:(1)登记车主是否实际支配控制车辆;(2)登记车主能否从车辆运
行中取得利益。在登记车主不实际支配车辆且并未从机动车运行中取
得利益的情况下,登记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5)大民初字第12307号
27交强险保单中约定了生效时间但未提示说明的,应当视为即
时生效
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保险人未向
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可知,交强险保单
中约定了生效时间但未提示说明的,应视为未对生效时间作出约定,
并直接适用《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交强险的保单自
成立时生效。
案例检索:(201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280号
28配制伤残辅助器具后被害人仍主张护理费的,需要重新鉴定
护理依赖等级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终身完全护理依赖,在保
险公司为其承担配制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后,仍主张终身完全护理费
的,由于其在配制伤残辅助器具前后的生存状态并不一致,原护理依
赖等级鉴定所确定的护理依赖程度与其配制伤残辅助器具后的程度
不具有关联性,故受害人需要重新进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后再提出有
关护理费的主张。
案例检索:(2014)罗民初字第1368号
29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
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
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未依法投保
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若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
是一个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
带责任。
案例检索:(2014)庆中民终字第550号
30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起诉雇主获得赔偿后再
起诉侵权的第三人索赔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雇员受雇主雇佣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造成人身
损害,其可以选择起诉侵权的第三人或者起诉雇主进行索赔,但二者
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雇员起诉雇主,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行使追
偿权。因此可起诉第三人追偿的是雇主而非雇员。雇员在起诉雇主获
得赔偿后,再起诉侵权的第三人索赔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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