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机构评价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13 01:48: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7日发
(作者: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对金融机构的

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措施在辖区全面正确贯彻执

行,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是指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下同依据法定管理职责

对山东省辖内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政策措施、管理规定

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第三条综合评

价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

合的原则;(三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四分项评价和综合评定相结

合的原则;(五分级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内

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由中

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评价,根据需要可授权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

评价。市级、县(市级金融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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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价。本办法生效后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自动进入综合评价

范围。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相关行级领导任

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法律事务处。人民银行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管理职责

,开

展日常登记和评价,组织实施分项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的具体组织协

调工作,初审分项评价得分情况,提出综合评价等级建议,向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报

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评价的领导和指导,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研究决定重

事项。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具体评价工作在次年一季度完成。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综

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货币信贷、金融稳定、金融统计、支付结算、国库管理、

信息科技、人民币管理、征信管理、反、人民币跨境管理、外汇管理。综合评

满分按130分设臵。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各评价分项平

均赋予权重。第八条证券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包括以下内容:货币信贷、

-3-金融稳定、反、外汇管理。综合评价满分按100分设臵。证券业金融机

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评价分项各占20%。第九条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

包括以下内容:金融稳定、反、外汇管理。综合评价满分按100分设臵。

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评价内容、标准见附表,评价分项各占25%。第三章评价程

序与方法第十条各被评价金融机构应于每个评价年度次年的

行各职能部门报送自评表,作为人民银行实施评价的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各职能

部门

于次年的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项评价结果。第十一条综合评价对各

1月底前,向人民

价分项设立相同的权重,每个分项按百分制折算,评价实得分由各职能部门按评价

准计分,评价应得分为各分项评价实得分乘以其分项权重,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分项

价应得分之和。第十二条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等级分A、B、C三

级,等级划分标准为:按照评价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原则上“A级”占机构总数的

20%、“B级”占机构总数的70%、“C级”占机构总数的10%。证券业金融机构评价

级综合各职能部门的评价结果确定。第十三条综合评价采用分项评价、综合评定的

方式。(一职能部门分项评价。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评价

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表》(见附表的内容,设立日常管理台账定

期对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工作情

-4-况进行量化评估,并作为综合评价评分的依据。同时,按照上级行规定和业务

需要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年底依据日常评估并结合现场检

查情况,确定各金融机构分项评价分值。(二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项

评价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形成初步的综合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次建议。(三综合

评价领导小组对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审定,确定综合评价等次建

议和分类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在审定综合评价等次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该

金融机构列为“C级”:(1贯彻执行中央银行政策严重失误、执行不力,给辖区

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2在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臵中措施不力、处

臵不当,发生挤兑或其他体性事件,对辖区金融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3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金融管理秩序的;(4因管理不善,处臵不当,导致与人民银行

相关的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瘫痪,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资金损

失的;(5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执法检查,或对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发现并责令整改

的问题拒不整改的;(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金融犯罪或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发生重大金融经济案件的。第四章评价结果反馈与运用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于每年一季度,对银行业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情况

进行反馈和通报,

-5-并视情况向其上级管辖机构通报。第十六条依据综合评价等级结果

取措施:(一对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将免予对其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在信贷政策、金融稳定、金融服务、外汇管理等方

采取便利化措施;在全省通报表彰并抄报该金融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二对综合

评价等级为“BT'的金融机构:实施正常化管理与服务,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提出

改进建议,促进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三对综合评价等级为“CT”勺金融机构:约见

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作为重要的监管

依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综合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现场检查的频率;对存在

重大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依法限制或暂停其办理人民银行审核批准的金融

业务,并给予行政处罚;将评价结果反馈该金融机构的上级管辖机构,并建议采取有效

措施,加强该机构领导层管理,调整高管人员。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山东省

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级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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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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