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罪、抢劫罪之界定
王露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550001)
一
、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在李某开的麻将馆打麻将,张某赢钱后准备回 确定性,所以侵犯人身权是该罪直接客体的主要方面。三是从客
家,李某认为张某“打假麻将”,纠集了小路、老幺、星红3个兄 观方面看,抢劫罪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监护人实施暴力、胁
弟,在张某回家的路上将其拦截,带到一处偏僻小屋中,逼问张 迫等手段而劫取财物,应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某是否打假麻将,并要求把赢的1O万元交出来,张某一直声称 罪是将他人、劫持后限制人身自由并以伤害、杀害他人向被人
没有打假麻将并且只赢了3万多元,拒绝交出所赢的钱,李某
与其几个兄弟便使用木棍、钢管等器械殴打张某,张某被迫将
其身上3万余元交出,李某以张某交出的钱与其所赢的钱不相
符为由继续殴打,并声称“没钱就ⅡI{家属给你送来”,张某被迫
当场打电话给其表弟,让表弟取出6万元人民币交给李某,事
后张某报警,警方将李某等人抓获。
公安机关以罪将上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笔者认为该案
应以抢劫罪定罪。
二、如何界定抢劫罪和索财型罪
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取人质为目的,是否是财物或者是能否到财物还具有不
中,对抢劫罪与罪的界限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
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
索他人财物而实施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
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
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罪则表现为行
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
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
性”。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
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罪是以财物或者获取人质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以财物为目的的行为。绑
架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
被害人,加以秘密隐藏或者予以控制。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
最根本的特点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他人
一
当场交出公私财物。
抢劫罪与罪在侵犯的合法权益方面,两者都同时侵犯了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暴力、胁迫等
强制手段:包括捆绑、拘禁、麻醉甚至杀害等方法,不管是暴力、胁
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
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的
罪与抢劫罪都以取得财物为目的,两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
罪和抢劫罪应如何区分界定需要从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
的对象、内容、威胁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抢劫罪与罪可从以下几方面区分界定:一是从主观方面看,抢
劫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实施抢劫行
为;罪的行为人既可能为他人财物而实施行为,也可
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而实施。二是从侵犯的客体上看,抢劫罪
是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夺走财
物,同时直接侵犯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罪是以财物或者获
.-——
的家属或者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其家属或者单位限期交出一定财
物,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同的。一般
不具有当场性,但不排除有当场性的情形。笔者认为,要认定抢劫
罪的“当场”,必须有财产或财产凭证“在场”,也就是说在抢劫行
为发生时,被抢劫的人和物必须同在一个地方,如果没有财产“在
场”,无论抢劫犯如何使用武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也难以实现其抢
劫的故意,因此只能构成抢劫未遂。在出现了抢劫对象不能犯的
情况下,如果犯罪人仍然控制受害人不放,向受害人本人财
物,或者控制着被害人到另外的地方去寻取财物,或者向被人
以外的第三人财物,在这时犯罪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即犯罪
人的故意已有抢劫转化为。四是实施的主体不同。抢劫罪的
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罪的
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本案中,笔者认为李某等人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1、从主观方面看,本案的起因是李某怀疑张某打假麻将,要求
其将所赢的钱财交出,李某认为张某赢了10万元,张某称自己只
赢了3万元并且身上只有3万多元,张某一直否认自己没有打假
麻将,李某在未确认其是否打假麻将亦未确认其赢了多少钱的情
况下,一开始就要求远超过3万元的10万元,应认定主观上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亦符合在过程中实施暴力财物的目的。
2、侵犯的客体方面,在所要钱财及实际取财的过程中,李某等
人对张某进行控制、限制其人身并施加暴力,张某当场将自己身上
的3万元交出,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均存在当场性没有疑义。在
多人的暴力胁迫下,张某在给付财物问题上没有选择的余地,不给
就会被打,因此本案的暴力行为已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
度,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张某的人身权又侵犯了其财产权。
3、从客观方面来看,李某等人的暴力行为与索要财物的行为
仅仅针对张某本人,张某将身上仅有的3万余元交出后,在李某等
人还不罢手并声称“没钱就叫家属给你送来”的情况下,打电话给
其表弟要他送钱,张某的表弟并不知道张某被控制和被殴打的情
况,只是根据张某的吩咐取出钱交给李某等人,该给付行为应视为
张某的行为,李某等人并没有以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并以伤害、杀
害为由向张某的表弟发出威胁,迫使其表弟交出财物,并不是针对
人质以外的第三人。
抢劫罪与索财型罪都可以涵括“当场使用暴力与胁迫手
段、当场取财”的行为。其区别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行为与取
财行为针对的是同一被害人,暴力、胁迫行为与取财行为存在内在
联系,且暴力、胁迫行为必须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索财型
罪的暴力、胁迫行为针对的是人质,与取财行为针对的是人质
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人身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其本质特征是以
人质向第三人财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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