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一章必背考点
(考点四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
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为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供相关专业技术
服务,这种以造价咨询业务为核心的服务有时是单项或分险段的,有时覆盖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
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
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一、业务承接
(一)业务范围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2)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
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3)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
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
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4)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5)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2.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接受委托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谓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工
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
务方式组合,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阶段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
智力服务活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
全过程咨询。
(1)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是指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
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
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
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其目的是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
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
(2)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是指由一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企
业或多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企业组成联合体,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
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
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可以为委托方提供项目决策策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策划,项目管理,报批报建管理,勘察及设计管理,规划及设计
优化,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后评价和配合审计等咨询服务,也可包括规划和设
计等活动。
(二)咨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GF-2015-0212)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由三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协议书主要用来明确合同当事人和约定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通用条件包括下列
内容: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2)委托人的义务;
(3)咨询人的义务;
(4)违约责任;
(5)支付;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7)争议解决;
(8)其他。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修改。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
谈判确定专用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或约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
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
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三)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
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为准则与信用制度
(一)行为准则
为了保障国家与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行业行为准则:
(1)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
极参加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3)具有独立执业能力和工作条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竭诚为客户服
务。
(4)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韵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5)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6)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
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7)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9)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
(二)信用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信
用档案。
三、法律责任
(一)经营违规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
(二)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3)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发布于:2023-05-27 13:01: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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